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

26.06.2015  05:13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相关报道见6月25日《兰州日报》四版)

    由刘德华、井柏然主演的电影《失孤》于2015年3月20日登陆全国各大院线以来,票房一路飘红。而同样由赵薇、黄渤等主演的首部关于儿童拐卖的电影《亲爱的》上映之后,也曾引发了全社会对拐卖儿童的关注。据统计,在中国每年大概有7万个家庭像影片里那样,他们的孩子遭到人贩子拐卖。这么多的儿童遭遇拐卖,造成骨肉分离的悲剧令人震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收买儿童一方却几乎是不处罚的,或者说处罚的个案非常少,这确实令社会公众难以理解。

    和许多公众所了解的不太一样,拐卖儿童“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该条第六款中又有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收买儿童是中国民间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历史遗留现象,如同包办婚姻一样,是应该禁止但很难打击杜绝的陋习;另一方面,收买儿童一方大多是受迫于“无后”的社会压力,因此不会虐待儿童,对儿童本身的伤害不算严重。但是,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由于对收买一方的处罚失之于宽,甚至于在执法过程中片面理解为不对收买一方给予刑事处罚,也因此助涨了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对解救被拐儿童制造了很多障碍,经常是警方在解救过程中一旦被收买方发现便陷入“群情激奋”的包围之中,这种是非颠倒的结果,很大程度源于对收买方打击不力,使其没有承担法律罪责的负担。正是这种不处罚收买方的执法漏洞,使法律失去了严肃性和震慑力,使违法者没有了顾忌和压力,因而源源不断地释放收买儿童的需求,让打拐陷入被动。

    前不久,微信中出现的“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获得一边倒的网友支持,但同时也发出一股理性的声音,认为刑法应加大收买被拐儿童者的打击力度。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对收买被拐儿童者一律追究刑责,让饱受社会非议的“”和“”不同罪画上了句号。

    收买被拐儿童者一律追究刑责,是基于拐卖儿童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此前之所以对收买一方不加以刑责,仅仅是单纯看到被拐儿童没有受到虐待和安全危害,而没有认识到收买行为对被害家庭和全社会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拐卖儿童,首先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儿童应与其父母亲人生活的权利。其次,拐卖儿童酿成受害者家庭悲剧,影响社会稳定,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此外,拐卖儿童还容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拐卖过程本身就会严重威胁到儿童的人身安全,而不少被拐儿童被逼乞讨或从事偷盗活动,沦为不法分子挣钱的工具,对被拐儿童来说,这是更加严重的二次伤害。收买被拐儿童者一律追究刑责,有助于降低针对儿童的这一犯罪行为,对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最后,也是最关键一点,对收买被拐儿童者一律追究刑责,是维护法律严肃性的体现。在依法治国被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法律不应该存有漏洞,也不应该弹性过大,造成执法不统一。从这个角度看,“买拐同罪”,有助于斩断拐卖儿童的利益链,遏制犯罪冲动,更是对法律的完善,对法律的尊重。

    姚明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中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同样,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的逻辑也一样适用。因此,在目前的严峻形势下,也应尽量适用“买拐同罪”的原则,要让更多的人建立起“收买儿童也是犯罪”的观念,从而从源头上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