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外借发生交通 车主承担责任嘛?

06.07.2015  11:43

  编辑同志:

  今年4月15日,我的好友张某因外出办事,要借用我的汽车,碍于朋友情面我借给了他。但是由于张某操作不当,他在行驶中与一辆汽车相撞,导致汽车司机王某重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虽然进行了理赔,但张某仍须承担2万元的赔偿款,可张某经济条件差,没有赔偿能力。司机王某出院后找张某要不到钱,就找到了我,说我作为车主对事故也有责任,应该和张某一同赔偿他的损失。请问,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读者 齐先生

  经咨询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兰志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此,如果你将汽车借给张某使用时,不存在上述情形,你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你就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提醒我们,借车须谨慎、不能有车就任性。本报记者 唐静 整理

关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域名变更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省政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结构,自2019年3月8日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域名变更为jtys.交通运输厅
厅投融资办安排部署2019年交通投融资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近日,厅投融资管理办公室按照省厅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