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者承担赔偿责任

02.12.2015  09:50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漂白粉撒在高速公路上,公路养护中心工作人员清理时直接将其从桥上抛撒至桥下河流中,造成河流污染,致使养殖合作社鱼塘内虹鳟鱼大量死亡,养殖合作社就此提出诉讼。昨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判决裁定。

    案情摘要

    2014年6月23日凌晨,马亮驾驶西安瑞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车辆,随车装载数吨漂白粉(次氯酸钙),自陕西西安出发前往目的地。当车行至连霍高速宝天(宝鸡至天水)段,即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桃花坪附近时,车内装载的漂白粉发生自燃,马亮发现后,遂将漂白粉全部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并拨打报警电话,待交警赶到现场后,马亮遂驾车离开。6月24日上午,天水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养护中心)在清理高速公路高架桥上的漂白粉时,直接将其从桥上抛撒至桥下河流中,造成河流污染,致使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桃花沟虹鳟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殖合作社)鱼塘内虹鳟鱼大量死亡,为此,该养殖合作社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漂白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个人应当取得从业资质,车载运输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王恒辉与瑞腾公司签订商品车辆运输承包合同,王恒辉具体负责运输,其雇用没有专业运输资质和管控能力的驾驶员马亮运输危险品形成雇用关系,二人应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腾公司作为涉案车辆负责运输的承运人,对包括王恒辉、马亮在内的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漂白粉污染河流的损害后果发生,应与其二人对损失的70%即250637.52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路养护中心的工作人员用抛撒方式清理漂白粉行为明显不当,其主观方面过错明显,故应对损失的30%即107416.08元承担赔偿责任。漂白粉所有人即托运人的责任本案不容回避,但鉴于未提供托运人真实完整的基本情况,无法追加托运人为本案被告,对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份额由马亮替代承担。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污染事故系马亮的过错与公路养护中心的违规清理行为相结合所致,二者均未能尽到妥善处理和安全注意义务,应对损失的50%即179026.8元承担赔偿责任,王恒辉、瑞腾公司应与马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案系环境污染引起的财产赔偿纠纷,因此对于污染物清理不彻底导致二次损害的后续损失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养殖合作社为避免损失扩大,应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但疏于防范对其后续损失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兼顾各方利益,酌情增加养殖合作社后续损失15万元,由各责任主体按相应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