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新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所有工地必须停工

06.11.2015  09:38

  原标题:我省重新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所有工地必须停工

   中国甘肃网11月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方言)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11月2日印发了新修订的《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该《预案》,我省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时,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甘肃省实际,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预案》提出,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按照相应级别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并及时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随即终止。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预案》明确,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当2个及以上连片市州同时启动Ⅰ级预警时,在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行政区预警信息的同时,省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预警信息。

  Ⅰ级

  建议性应急措施:(1)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上课时间或临时停课。(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6)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强制性应急措施(1)市州主城区非营运客车实行交通管制(例如:单双号限行、尾号限行等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车、拖拉机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2)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4)非冰冻期,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Ⅱ级

  建议性应急措施:(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4)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强制性应急措施(1)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运车辆、拖拉机通行。根据机动车尾气对本地空气污染影响程度,实行交通管制,有选择地进行机动车限行。(2)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水利、通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4)非冰冻期,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Ⅲ级

  建议性应急措施:(1)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应急措施(1)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内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2)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水利、通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单位要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的扬尘防护,强化工地抑尘措施。(4)非冰冻期,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Ⅳ级

  建议性应急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同时,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