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组织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安全隐患,急需加强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风险,实现安全利用。《办法》的制定,将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立法中已有一些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正在大力推进中,《办法》的制定,将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关于污染地块的相关规定提供实践经验。
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性和专业化要求高,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方法十分重要和必要。《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推动污染地块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及土壤修复产业及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明确提出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公布,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制订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
三、《办法》起草过程
2008年1月,环境保护部组织成立编制组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编制组深入调研欧美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和国内已有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召开多次专题研讨和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书面征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办法》(送审稿),并报送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
2016年6月,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监管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送审稿)相关条款,形成《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16年7月,环境保护部再次发文征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再次对《办法》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四、《办法》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制度
(一)基本框架
《办法》共7章29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管理职责、标准规范、责任承担、技术单位、举报等内容。
第二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共4条,主要包括环境调查、环境调查报告内容、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内容等。
第三章《风险管控》共3条,主要包括风险管控的一般要求、风险管控方案内容、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治理与修复》共6条,主要包括治理与修复一般要求、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内容、环保要求、危险废物处置、安全防
护、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措施、情况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六章《罚则》共2条,分别规定了地块责任人违反规定的处罚要求。
第七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办法》解释权、施行日期。
(二)主要制度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
1.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主要规定了启动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内容等。
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主要规定了启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的前提条件、地块责任人需要采取的措施、风险管控方案的主要内容、相关管理措施等。
3.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主要规定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编制与报送,工程方案内容、工程实施的环保要求和信息公开、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要求。
制度设计总的考虑是注重实际效果和可行性、可操作性,并尽量减少行政审批和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