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情公函”背后夹杂多少“私货”?

20.01.2015  19:46

  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基建办工作人员张某某、冯某某、侯某、张某,因分别收受承包单位数万元贿赂,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审理期间,碑林区法院收到了《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我公司张某某、冯某某、侯某、张某涉嫌受贿一案处理意见的函》,公函中说“顾念该四人年纪尚轻,且在各自专业领域尚属可用之才”,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理”。2014年11月,四人均犯受贿罪被判缓刑,法院还将公函归入案卷。

  近年来,“公函求情”在各地屡屡出现。2010年陕西省一起矿权纠纷的官司中,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给最高院发函称“如果维持原判,将对陕西稳定和发展大局造成较大的消极影响”;2014年四川省眉山市气象局官员郑洪雁开车撞死路人后,其所在单位以组织的名义请当地法院对郑免予刑事处罚……总之,有以当事人有贡献为由发函求法院轻判的;有以当事人年纪还轻为由求法院轻判的;还有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为由求法院轻判的,可谓五花八门。名义上都是为了“公”,实际上都是为了“私”。

  一些贪官之所以被抓,与单位领导的包庇、纵容和放松管理有关。有的领导把自己信得过的人放到重要的岗位上,让这些人掌握了资源,然后从中获得好处。由于这些人与领导关系不一般,领导对他们平时比较信任,对他们身上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逐渐发展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因此,单位出公函向法院求情,只能说明这些犯罪嫌疑人肯定有很大的关系网。试想,如果与单位领导没有“铁”的关系,如果单位领导在管理等方面没有责任,单位怎么会用红头文件为其求情呢?说到底,这些单位向法院发“公函”,实际上是想减轻自己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那些犯罪嫌疑人,平时得到了领导的关照,有了好处肯定也不会忘记领导,一定会寻找机会与领导分享。比如基建工程中,有关人员收受承包单位贿赂,可能会危及到建筑质量等问题时,涉案人的单位不但不要求法院严判,反而还发“求情公函”为这些人求情。最大的一个可能是,这些人如果被重判,追究下来,可能会追究到他们单位领导的身上。所以单位领导出面为他们向法院求情,以便控制事态的发展。试想,单位领导不仅没有对这些犯罪人员落井下石,还出面向法院求情,说明这些单位领导有情有义,那么,这些被抓的人员肯定会感激涕零。即使领导有问题,也不可能把领导再交待出来了。因此,单位出公函向法院求情,可能是单位领导想“自保”。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法律不是儿戏,而是具有严肃性的。一个犯罪之人素质再高,能力再强,也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政府或者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发“公函”求情,既是纵容犯罪,更是藐视法律。不仅干涉了司法独立,而且是带头违法,最大的可能是为自己开脱罪责。因此,有关部门不能为“求情公函”表面的假象所迷惑,而是要查一查“求情公函”背后到底夹杂着多少“私货”。文/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