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永登县:工人楼顶作业坠亡定作人要担责

13.05.2015  11:40

  原标题:工人楼顶作业坠亡定作人要担责

   中国甘肃网5月1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 者樊丽) 因楼顶漏水,邓某某找来没有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防水作业资质的工人做防水维修,在操作过程中工人不慎坠落楼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邓某某起诉至法院。永登县法院一审判决,邓某某赔偿5.9万余元。宣判后,邓某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让他对死者的作业资质进行审查,已超过其认知能力水平,遂提起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判决,邓某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无执照无资质工人作业坠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与田某系夫妻,二人在永登县经营着一家防水材料门市部。邓某某找田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其处理屋顶防水。2014年3月14日,田某组织维修人员,自带防水材料和机械设备到邓某某房屋所在楼顶做防水处理。当天下午,田某在操作过程中被吊运机连带一同坠落楼底,后田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三个月后,田某的妻儿、父母将邓某某起诉至法院。另查明,田某经营的防水材料门市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也未取得防水作业相关资质。

  一审:存在选任过错定作人被判担责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构成了承揽合同中的修理合同法律关系。田某明知自己没有防水作业资质仍为他人承揽防水作业,并亲自操作自带的机械,在未能保障机械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导致了自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对田某的死亡损害,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邓某某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田某的营业执照和防水作业资质以及高空作业安全的情况下,选任田某为其做防水,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其对田某损害应负与其过错相当的40%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59861.2元。

  二审:自辩审查资质超过认知水平

  宣判后,邓某某向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邓某某称,因其居住的单元楼顶长期漏水,多次找到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求维修,该公司物业管理部以种种借口推拖。在他和其他住户不断向该公司提出维修屋顶要求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住户发出书面《通知》,让他们联系具体处理屋顶漏水的工作人员来维修屋顶。随后,他们联系到受害人田某,而其他单元认为费用过高而不同意由田某等人维修,但田某却表示修完再量面积,没想到发生事故。

  邓某某称,维修好屋顶,直接受益人是开发公司,最终受益人是全体住户。邓某某只是介绍人、联系人,由邓某某承担田某死亡赔偿责任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没有人知道在选任之前要看工商营业执照,要看防水作业资质证和高空作业安全证明文件。这种选任上的要求已经远远超过了邓某某的认知能力水平。

  兰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向永登县城关镇城建开发友好街的住户发出《通知》,但该《通知》主要内容是物业管理部准备维修要求各住户拆除太阳能,而不是通知由住户自己维修,也无法证明邓某某是受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或7单元全体住户所托聘请房顶的维修者。邓某某认为其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与查明事实不符。邓某某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