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6.04.2016  20:04


甘发改价管〔2016〕31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厂区物价局、东风场区物价局、甘肃矿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结合甘肃实际,现就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水泥企业用电电耗分档、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及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泥企业名单和产品可比综合电耗水平,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水泥企业名单和产品可比综合电耗水平文件当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