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4〕379号)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近期,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水利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印发了关于《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58号),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各地要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做到工作有人管、责任有人负、任务有人抓。要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开展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其中水利部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负责征收。
二、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收费标准
各地要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许可证》,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核定的补偿费数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要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载明征占地面积(开采量、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入库系统未建立的县(区),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建立规范的收缴入库系统,确保补偿费收缴工作正常开展。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2014年9月5日前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按原方案核定的补偿费金额征收,2014年9月5日及以后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按新制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征收。
三、加大征收力度,严格使用管理
各地要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加强与生产建设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加快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做到一次性全额征收。涉及矿产、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市(州)、县(区),要尽快完成矿产、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要系统梳理已进入开采期的矿产资源生产建设项目,核实矿产资源开采量,按季度进行征收。对已进入开采期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项目要核实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度进行征收,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5日为第一个征收年度,今后以此类推。除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对于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单位,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截留、转移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宣传公示,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不断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将新颁布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要主动及时地将《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送达相关生产建设单位,赢得生产建设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各地要不断强化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甘肃省水利厅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