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民行处依法提出抗诉 申请监督人送锦旗表示感谢

22.02.2017  18:03

      2017年2月20日,申请监督人李佐生送来感谢信,并将一面书写着“人民公仆为人民,检察精英显英姿”的锦旗送到省院民行处,感谢省院民行处秉公执法,恪尽职守,维护法律公正。


      据了解,2010年11月,李佐生因发运煤炭,与白银市朋来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运输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李佐生向朋来公司支付了保证金。从2010年11月开始至2011年9月,李佐生先后十四次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铁路运输杂费及配车服务费共计1039491元人民币,其中包括50000元保证金,由朋来公司申报车厢计划,并交纳铁路运费,随后双方对服务费结算产生纠纷。2012年8月16日,李佐生向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朋来公司退还保证金及多支付的服务费总计98172元。其他当事人朋来工贸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向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李佐生立即支付拖欠的铁路运输杂费及服务费共计187448元。
      该案经白银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本诉原告李佐生的诉讼请求,反诉被告李佐生支付反诉原告朋来公司铁路运输杂费及服务费187448元。李佐生不服终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李佐生的再审申请。李佐生不服终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对该案双方当事人、相关证人、原审审判人员调查核实并对全案原审卷宗进行认真审查后,省院以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日前,该案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理由,改判由朋来公司支付申请监督人李佐生服务费98172元,驳回朋来公司的反诉请求。
      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机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履行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天职,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是我省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调查取证,成功抗诉的典型案件,对今后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