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24.04.2017 20:45
本文来源: 发改委
4月14日,民航局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创新了通用机场行业管理制度,将进一步促进通用机场健康发展。
《办法》按照通用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为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B类则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另外,基于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办法》又将A类通用机场分为三级。其中,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1级通用机场,使用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2级通用机场,其余均为A3级通用机场。今后,我国所有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都将遵循此《办法》。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经多年管理实践,我国运输机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在涉及通用机场时,则采取套用或简化执行运输机场规章制度的做法,造成了业内普遍反映的标准偏高、要求不适用等问题。2016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对通用机场提出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此次民航局发布的《办法》,正是贯彻落实该《意见》要求的具体体现。
本文来源: 发改委
24.04.2017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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