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成功举办“《民法总则》的创新与特色”学术研讨会

28.03.2017  17:15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全国立即燃起了学习、研讨《民法总则》的热潮。甘肃政法学院于3月24日举办了“《民法总则》的创新与特色”学术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和学术期刊部承办,共有来自甘肃省司法实务工作部门的专家和高校学者50余人参加,民商经济法学院部分教师和研究生、本科生约200多人到会聆听。校长李玉基教授参加并做了开幕致辞。李玉基在致辞中说,在《民法总则》通过之际,我校召开研讨会,目的在于:一是见证并共同庆祝这一重要的历史节点;二是对《民法总则》的创新与特色进行研讨和总结;三是为后续的民事立法建言献策。研讨会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刘晓霞院长主持。

此次研讨会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甘肃省实务部门专家及高校学者对《民法总则》的相关制度进行解读与评价;第二阶段由甘肃政法学院“飞天学者”讲座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洪亮教授作题为“《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创新与发展”的学术报告。

在第一阶段的研讨会上,甘肃政法学院李玉基校长、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景辉、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处处长王锡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何君姬及甘肃诚域律所董武斌主任律师分别致辞。他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立足不同角度,分享了各自对《民法总则》的认识和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愿景,并对学术研讨会的举办致以祝贺。

来自省内各大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的9位发言人进行了专题研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术期刊部主任、学报主编史玉成教授首先就《民法总则》生态化进行了评析,对“绿色原则”、生态修复、动物权利进行了精彩的开篇陈述;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高晓春副教授就“自然人制度的创新”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和反思;甘肃玉榕律所主任律师李长发以大视野大情怀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甘肃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冯乐坤教授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意义”通过引证分析的方式与大家作了交流;我省知名民法学者、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吴国喆教授就“法人制度的设计与立法技术”以“常识的回归”谈出了自己的思考与洞见;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吕春娟教授就“监护资格撤销问题探讨”,以民法总则第36条为基础,通过比较韩国、日本、法国、德国立法例进行了详实的分析并得出完善建议;民商经济法学院马育红教授就“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为大家做了娓娓解读;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魏彦珩从理论结合实务的角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立法探讨和经验的分享;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马建兵副教授站在商法的角度就总则中的“决议行为”制度做了深入浅出的论证和思考。自由发言阶段,环境法学院院长郭武副教授分享了环境法领域关于生态化和绿色发展的最新动态。研讨会最后,我校“飞天学者”讲座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洪亮首先分享了他作为民法总则编纂成员的体会,并逐个对各位专家学者的研讨内容进行了画龙点睛的点评,为研讨会做了完美的收场,将研讨会气氛推向高潮。刘晓霞院长的主持风格轻松幽默,点评到位,使大家在紧张又不失轻松的学术氛围中度过了4个小时的研讨时间。 

在第二阶段的学术报告中,甘肃政法学院“飞天学者”讲座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洪亮为我校师生做了《法律行为制度的更新与发展》的专题讲座。该讲座也是我校2017年 “丝路法学大讲堂” 第一讲。讲座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刘晓霞院长主持。王洪亮教授以新颖的视角介绍了民法总则制定的背景与前景,法律行为制度的更新与发展等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问题。王教授从意思表示、无效与可撤销事由、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等几个方面对民法总则下法律行为制度的更新与发展进行了深入详细的对比说明,让到会的学者与同学们受益匪浅。在近半小时的提问互动环节,教师代表和同学们积极提问,畅所欲言,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与看法,王教授都一一悉心回应并解答,进一步加深了教师和同学们对此次讲座内容的理解和认识。讲座最后,刘晓霞作了深刻简洁的总结,并邀请王洪亮教授在6月份来学校为研究生讲授物权法、债权法专业课程,同学们都表示特别期待。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在《民法总则》通过10天之内,召开这次专题研讨会,充分说明了学校对理论和立法前沿的长期关注与快速反应,这是学校立足课堂教学和理论研究,致力于服务社会的重要举措。正如李玉基校长在致辞中所言:“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把《民法总则》的精神理念种进政法师生心中,把对《民法总则》的研讨热情播撒在陇原大地,把对《民法总则》的研讨成果传递给全国的法学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