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民政局原副局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获刑1年

14.07.2016  17:06

    原标题:正宁县民政局原副局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获刑1年

    采取伪造优抚对象花名表、虚列支出等手段,正宁县民政局原副局长范某滥用职权,致使122.8万元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还以借用的名义将单位账外资金6.5万元挪用近两年。7月11日,庆阳市宁县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出生于1966年的范某,2008年任正宁县民政局副局长。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范某在任正宁县民政局副局长期间,与时任局长赵某、副局长姚某、会计袁某等人(另案处理)采取伪造优抚对象花名表、虚列支出等手段,从单位财务账内套取优抚资金89.8万元。2013年12月,被告人范某任正宁县民政局副局长在主管财务期间,与局长陈某等人(另案处理)伪造“2013年特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发放花名表”,花名表发放金额52.9174万元,实际发放19.9174万元,虚列支出从单位财务账内套取33万元,用于单位支出。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范某任民政局副局长并主管财务期间,以本人用钱为由向时任民政局会计袁某(另案处理)借钱,袁某从单位账外资金中支取公款6.5万元交给范某,范某出具了暂借会计处现金6.5万元的一份借条。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范某将涉案公款全部退缴合水县人民检察院。经查,范某伙同他人滥用职权作案两起,涉案金额122.8万元;挪用公款作案一起,涉案金额6.5万元。

    宁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滥用职权,套取民政专项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范某案发时将挪用公款已全部退还,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挪用公款罪免予刑罚。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