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民政局五项措施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21.01.2015  16:12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和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崇信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崇政发(〔2014〕117号)精神,崇信县民政局采取五项措施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一是严格政策标准,准确界定救助对象。 崇信县民政局严格执行平凉市民政局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平市民发〔2014〕258号)和《关于印发崇信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崇政发〔2014〕117号)文件精神,主要以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为主,低收入家庭为辅的实施救助;采取三级审核方式,先由乡镇街道办初审,报县局业务人员审核,之后提交局务会议审批,通过三级审核,把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到救助范围。

      二是区别弱势群体,保参合资助到位。 崇信县民政局根据不同的救助对象,制定切合实际的资助政策,对农村一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农村二、三、四类和城市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差额资助,确保资助参保参合工作达到全覆盖。

      三是规范救助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为把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做实,崇信县民政局要求各镇(园区)、街道办严格执行《崇信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报程序和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急需”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方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切实把好医疗救助的第一关,通过三级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后,县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采取“一折统”的形式直接发放,真正把救助资金发放到最困难和最急需的群众手中。

      四是提高服务质量,全力方便救助对象。 为了帮助城乡重特大疾病患者解决医疗困难、减轻经济负担,崇信县民政局针对群众需求和资金短缺问题,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向省上争取资金,向县上申请增加配套资金,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基本健康权益,实现了民政对象随来随治、随结随走,方便了就医群众,提升了救助水平。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崇信县民政局不断完善医疗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公示,每次救助对象确定后,便将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由纪检组长带队,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成立督查组,深入乡村、街道社区,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加大问责力度,对医疗救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随意出具低保和贫困证明以及扩大救助范围等行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立即停止医疗救助,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崇信县民政局  刘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