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政府向全市人民发布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通告

21.10.2015  18:04

为确保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张掖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通过市直各新闻媒体向全市人民发布了《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通告》。

通告》明确从以下十个方面做了禁止性规定。一是严禁焚烧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二是严禁放火烧荒。三是严禁燃煤供热锅炉超标排放。四是严禁在城区内使用经营性燃煤茶浴炉。五是严禁室外使用燃煤小火炉。六是严禁在城市规划区以内设置煤炭经营网点和堆煤场。七是严禁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八是严禁城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在未落实工地围挡、车辆冲洗、道路硬化、物料覆盖、拉运密闭、湿法作业等扬尘防治的六项措施时施工。九是严禁渣土、砂石、灰土、煤炭等易撒物料运输车辆非密闭、带泥上路、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十是严禁露天堆放煤炭、砂石、灰土、垃圾等能产生扬尘的物料。

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规定分别由环卫、城管执法、公安、环保、工信、工商质监、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措施强制取缔、责令停工整顿、对驾驶员和施工方给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对违反通告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通过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12369进行投诉举报。(张掖市环保局—李玉英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