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首例附条件不起诉 挽救悔过自新少年

30.05.2014  18:10

      “我想上技校,学得一技之长,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愿接受检察机关对我提出的考察条件,希望能够得到从宽处理。”2014年4月1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何某在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办公室向办案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心愿。办案检察官当场宣读了对未成年人何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此案系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民勤县院办理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2013年11月12日凌晨至14日凌晨,何某分三次盗窃某学校教师存放在办公桌抽屉中的银行卡,之后何某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共计2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认真查看了案卷材料及社会调查报告,在了解到嫌疑人的学习、生活、家庭情况,审查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时未满18周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符条件不起诉。
      在征询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意见后,本着最大化“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并报经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何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6个月考察期,告知其在在考察期内要遵守规定,检察机关才会在考验期满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实施新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检察机关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对未成人的特别保护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了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