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处置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7.03.2015  20:17

甘教民管〔2015〕5号  

各市(州)教育局,省管民办学校:

      根据《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保障民办教育工作安全,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预警,依法、快速、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省教育厅制定了《甘肃省教育厅处置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你们学习贯彻并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处置民办学校非法集资应急预案,并于4月25日前将处置预案、联系人和电话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管理处。

联 系 人:张永华    丁 涛

联系电话:0931-8827947(传真)

 

甘肃省教育厅

2015年3月23日

甘肃省教育厅处置民办学校非法集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对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预警,依法、快速、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省民办教育工作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甘肃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含幼儿园、非学历培训机构等,下同。)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民办学校非法集资事件归类于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社会安全类。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辖区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各市州教育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注重部门和政府间的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民办学校非法集资活动。

(二)属地管理、依法处置。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责任。事发地要迅速动员各方面力量,依法开展对辖区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打击有力。

(三)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各市州教育局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甘肃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稳妥处置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应依法合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省教育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安全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牵头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教育厅处置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处非办”)设在民办教育管理处,由张弢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对相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各市州教育局应结合实际情况,比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建立本级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必要时启动或终止预案。辖区内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厅处非办报告情况,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好辖区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职责

1.厅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省管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确定各组成部门和市州教育局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析、研究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指挥各组成部门制订应急措施;督促协调市州教育局实施应急措施;决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有关事项;负责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厅处非办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向市州教育局和有关部门通报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厅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督促市州教育局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各市州教育局职责:

市州教育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统筹负责当地民办学校非法集资应急管理工作;应在职责范围内,发挥处置工作的主要作用,指导、督促县(市、区)教育局和民办学校做好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州教育局负责制定辖区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定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学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和学校实施应急措施,对辖区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负责组织落实当地政府和厅领导小组交办的民办学校非法集资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保持当地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及时向厅处非办报告事件动态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

4.学校职责: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本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设定兼职人员,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局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负责本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监测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

省教育厅将建立处置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省管民办学校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厅领导小组。各市州教育局应建立相应的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1.高度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民办学校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2.建立审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民办学校非法招生和集资广告、宣传等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民办学校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3.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4.认真处理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二)监测预警行动

各市州教育局和厅处非办应根据开展信息监测工作获得的线索、信息,对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做出研判,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厅领导小组发出预警通报。对可能引起影响当地社会经济稳定的,做出可能发生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研判后,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厅处非办提出预警报告。各市州教育局应对预警、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一般级(Ⅳ级)、较大级(Ⅲ级)、重大级(Ⅱ级)和特别重大级(I级)等四级。当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当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置。

1.一般级(Ⅳ级):指民办学校非法集资参与人数1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或涉及一个县(区)两个和两个以上学校,金额2000万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区)经济社会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较大级(Ⅲ级):指民办学校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2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2000万元以下,或涉及一个县(区)金额5000万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区)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重大级(Ⅱ级):指民办学校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5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5000万元以下,或涉及一个市州金额1亿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市州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级(I级):指民办学校非法集资涉及两个以上市州,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5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涉及省内金额1亿元以上,有可能引发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一般、较大和重大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后,厅处非办在接到民办学校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提请厅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特别重大的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厅处非办提请厅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及时向省处非办报告,研究决定启动省级应急处置预案。

(三)信息报告和处理

最先获悉发生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市州教育局,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厅处非办报告,报告应客观真实,形式规范。

1.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所涉民办学校名称、地点、时间;事发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相关的内容。

2.报告程序

一般、较大和重大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各市州教育局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厅处非办报告。厅处非办接报并提请厅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在12小时内迅速报告省处非办。

特别重大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市州教育局应在6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厅处非办报告。厅处非办接报并提请厅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在6小时内迅速报告省处非办。

(四)应急处置

发生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后,市州教育局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厅处非办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工作方案应包括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2.成立处置民办学校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厅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信息发布

在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厅处非办指导下,市州教育局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统一宣传口径和宣传内容。

(六)应急结束

处置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当地政府作出决定,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六、善后处置

市州教育局应对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件出现反弹。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市州教育局应与厅处非办保持通畅联系,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机制。厅处非办要加强与事发行政区域教育局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迅速、准确、畅通运转,不得延误。

(二)安全保障。各市州教育局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队伍保障。各市州教育局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州教育局应加强处置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二)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州教育局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督检查

厅处非办对各市州教育局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九、附则

本预案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