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兰州晚报讯(记者方言实习生杨子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试行)》近日出台。《意见》提出,我省将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同时,我省还将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该《意见》的有效期为2年。
《意见》提出,我省将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专项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从甘肃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
《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
鼓励民办学校利用受赠资金和办学结余建立基金会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鼓励民办学校利用受赠资金和办学结余建立基金会,专项用于学校创新发展,建立风险防范资金。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捐助民办教育发展有影响力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意见》提出,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积极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鼓励民办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鼓励省内外优质学校与我省民办学校建立支援协作关系,开展交流与合作。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于批准之日起1年内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
《意见》提出,我省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吸引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价。对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民办学校自有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承受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税。
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捐资举办者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营利性)学校应当在公益事业用地计划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停办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依法收回。
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用教材应依法审定
《意见》提出,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同时,民办学校要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课程规定标准的,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支持民办学校参与招生制度改革,年度增量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优良、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倾斜。开展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鼓励民办学校进行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衔接模式、中高职和本科衔接模式创新实践。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民办高校,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对违规招生的民办高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之前须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取得广告备案号后方可刊发。
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意见》明确,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骨干教师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同时,我省还将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严禁民办学校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
《意见》明确,我省将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民办教育进入与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此外,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课程设置方案,要按照审批范围、等级规范办学。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办学。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提供统一票据。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公示退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