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也应纳入刑事管辖(法评)

17.09.2014  11:08

  □“毒驾”比“酒驾”对于公共安全的现实危害性更大,其正作为一种新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

  前不久,在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了一起奇怪的交通事故:一名男子驾车撞倒路边护栏后,竟然下车满地撒钱,随后抢劫一辆出租车准备逃逸,而在逃逸过程中又与两辆车相撞。事后,经检验,该男子为吸食毒品后驾车。这让“毒驾”问题再次走进社会公众的视野。

  近年来,“毒驾”导致的事故屡见不鲜。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驶往常熟的旅游大巴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造成14人死亡。而造成这一惨剧的罪魁祸首正是司机吸食毒品后疲劳驾驶。与“酒驾”相比,“毒驾”的危害更重。吸食毒品后,人会产生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严重限制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要慢21%。由此可见,“毒驾”比“酒驾”对于公共安全的现实危害性更大,其正作为一种新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

  但与“酒驾”的处罚相比,“毒驾”的处罚反而更轻。在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中仅规定:对吸毒成瘾未戒除的驾驶员,将强制注销驾驶证。但刑法处罚对此却仍然是一片空白。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因此对“毒驾”的追责只能以其行为后果为依据。如果“毒驾”司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对其处以罚款,并对其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毒驾”的违法成本与造成的现实危害性严重不成比例,无法达到遏制“毒驾”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

  事实上,“毒驾”入刑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笔者认为,“毒驾”入刑是大势所趋,且目前已经具备条件。首先,从司法实践看,吸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更是触目惊心。而从近年来“醉驾入刑”所取得的较好打击震慑和预防效果来看,“毒驾入刑”更加迫切,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社会角度看,由于“毒驾”违法成本低,吸毒人员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主观上放任“毒驾”所导致的危害后果,进而刺激社会焦虑日益增强。打击“毒驾”应坚持预防为主,以使执法部门能够及时查处“危险驾驶的行为”,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社会管理执法成本。

  从法律上来看,“吸毒”和“喝酒”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应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在明确了“酒驾”责任的同时,并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与刑法“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原则相悖。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也应将比“醉驾”还危险的“毒驾”纳入刑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