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有关方案的通知

27.08.2014  18:34

  甘政残工委〔2014〕13号

 

 

各市(州)政府残工委、甘肃矿区办事处残工委:

根据省政府残工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甘政残工委发〔2014〕1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制定了《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疑似残疾人排摸登记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省政府残工委

                                                                                                                                                                                            2014年8月22日

                                                                                                                 

 

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核查工作是做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环节,通过核实残疾人的基础信息,掌握残疾人的行踪去向和联系方式,制定准确可靠的残疾人调查底册,为下一阶段现场入户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核查对象

按照户籍所在地原则,对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全部残疾人及0-15周岁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来源于全国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系统、农村贫困残疾人信息采集系统)进行核查。

三、核查内容

核查工作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是核查行政区划。 对应国家统计局《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核实本地区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二是核查专职委员。 根据2013年底的中国残联专职委员统计台账,核实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变动情况,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

三是核查持证残疾人。 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持证残疾人基础信息,按户籍所在地将其分配到对应的村(社区),并核实其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在户情况或不在户走向。

四是核查非持证残疾儿童。 根据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管理系统所提供的基础信息,按户籍所在地将0-15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分配到对应的村(社区),并核实其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在户情况或不在户走向。

四、核查人员

核查工作在省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与残疾人专职委员共同完成。

五、职责任务

县级: 1、协调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建核查队伍,并负责核查培训。

2、对所辖乡镇的行政区划和专职委员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将每名专职委员与其所负责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一一匹配对应。

3、通过核查系统,将本县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初步分配到各乡镇(街道)。

4、审核上报本县的核查数据。

乡镇(街道): 1、配合县级组建好村(社区)核查队伍。

2、对所辖村(社区)的行政区划和专职委员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将每名残疾人专职委员与其负责的村(社区)一一匹配对应。

3、通过核查系统,将本乡镇(街道)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初步分配到各村(社区)。

4、制作并向所辖村(社区)下发《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持证残疾人核查名册(附件2)》和《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核查名册(附件3)》(以下简称《核查名册》,此名册通过核查系统生成)。

5、审核上报本乡镇的核查数据,并于现场入户调查前,生成制作所辖村(社区)调查底册。

村(社区): 1、根据乡镇(街道)下发的《核查名册》,主要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组织议查、向知情人了解情况等方式,逐一核实并登记本村(社区)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对不在户的要标明去向。

2、将核查结果录入核查系统并上报。

六、注意事项

1、在核查过程中,遇到根据户籍地址无法完成初次分配及户籍和住址不一致等难以开展核查等情况,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反复组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沟通情况、协调落实,确保将本地区每一名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情况核实准确,尽可能保证现场入户调查的全面覆盖。

2、在初步分配形成核查名册和实地开展核查工作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基层日常登记掌握的残疾人资料信息开展工作。

3、村(社区)及乡镇(街道)不具备录入条件的,可由上一级指导、协助或组织人员进行录入。

4、现场入户调查前,要对核查工作结束后至2014年12月31日间新增的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补充核查,形成完整的调查底册。

七、进度安排

2014年8月,下发《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举办全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班。

2014年9月初,各县市区举办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班,对基层核查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核查工作全面展开。

2014年9月下旬,进行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中期检查,各市州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2014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各市州提交《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统计报告。

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全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统计报告。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是此次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核查工作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核查队伍的组建、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层层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开展抽查、考核,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核查工作。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与当地统计、民政、公安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进行协调解决。

(二)抓好人员培训。 为减少培训环节,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工作分两级进行,省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对市州和县市区核查人员进行培训,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直接对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核查人员进行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好业务培训,使基层的同志全面掌握核查方法和内容,以及核查软件的操作使用方法。所辖乡镇(街道)、村(社区)较多,且相对分散、边远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批进行培训。

(三)强化督导机制。 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通过核查系统实时掌握本地核查工作进度、残疾人在户比例及去向分布等情况,并采取电话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检查和指导。省级抽查比例不少于10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5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人;市州抽查比例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0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人。各市州专项调查办公室要根据抽查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省专项调查办公室提交抽查报告。市州以下抽查方法与比例,由各市州专项调查办公室制定。

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将对各市州核查结果和现场入户调查情况进行比对,比对情况、入户率等指标纳入对各市州专项调查工作整体考核。

(四)保证核查效果。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并积极借助乡镇(街道)政府、乡镇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工作力量的支持,全面走访、摸查,确保此次核查工作能够覆盖到全部核查对象,保证辖区内不低于95%的核查对象可在现场调查阶段开展调查并采集信息。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须逐级上报说明情况。

各市州在核查工作中期要向省专项调查办公室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并在核查工作结束后提交核查工作报告。报告须同时经市州残工委主任与市州残联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

(五)确保信息安全。 各级在做好核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残疾人个人隐私保护及数据安全与保密工作,逐级签署保密协议(附件4),并及时组织本级参与核查人员签订个人保密承诺书(附件5)。市州与省残联所签保密协议于9月15日前,报省专项调查办公室。

 

附件:

1.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2.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持证残疾人

核查名册

3.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0-15周岁未

持证残疾儿童核查名册

4.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保密协议

5.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保密承诺书

 

 

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疑似残疾人排摸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残工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甘政残工委发【2014】12号),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及评定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摸目的

结合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持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对疑似残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摸登记,建立疑似残疾人入户调查底册,为全面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打好基础。

二、排摸对象

按照户籍所在地原则,依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对本辖区的疑似残疾人进行排摸登记。在全国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系统和农村贫困残疾人(户)信息采集系统中登记的0-15岁未持证残疾儿童,按照《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本信息核查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核查,不再进行排摸。

三、登记内容

重点登记辖区内疑似残疾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残疾类别、电话、家庭住址和在户情况或不在户的去向等。

四、职责分工

排摸工作在省、市、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由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实施,乡镇(街道)残联组织落实,村(社区)核查调查组具体完成。

(一)省上负责全面安排排摸工作和业务骨干培训,制定排摸登记工作方案、登记表、统计表和培训教材等,组织检查、抽查和评估。

(二)市上负责协调解决排摸工作有关问题,督导、检查、抽查排摸工作,负责本地区排摸各项任务落实和排摸结果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县上负责排摸工作组织实施和人员培训,做好统筹、衔接和保障服务。抓好对各乡镇(街道)疑似残疾人排摸登记的审核和本县(市区)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四)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在分管乡镇长领导下,残联理事长、专职委员抓好排摸工作,检查、抽查各村(社区)疑似残疾人排摸登记情况,建立残疾人排摸登记底册,统计上报县专项调查办公室审核验收。

(五)村(社区)负责完成入户排摸登记工作。由本村(社区)核查调查组负责、村(社区)医生参与,对疑似残疾人逐人进行入户排摸,按排摸内容填写排摸登记表。并汇总本村(社区)疑似残疾人情况,认真填写排摸统计表,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

五、方法步骤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从9月初开始,利用半个月时间,做好前期准备。重点抓好业务培训,特别是入户排摸人员培训,掌握疑似残疾人排摸有关标准、方法及注意事项。开展宣传动员,利用广播、电视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动员疑似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主动申报登记。根据掌握的疑似残疾人分布情况,制定好入户排摸计划。

(二)认真开展入户排摸登记。 从9月下旬开始至11月中旬,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入户排摸登记,依据残疾评定标准,对疑似残疾人的残疾类别进行评估,填写《排摸登记表》。对不愿意评估登记的疑似残疾人,应当尊重其意愿,在排摸登记表中进行标注。

(三)逐级统计上报排摸数据。 从11月中旬至11月底,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排摸统计数据,各级做好审核验收,市州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上。各级上报数据实行政府分管领导、残联理事长“双签字”制度。对排摸工作不实、甚至走过场、敷衍应付的,要责成返工。

(四)开展指导检查和抽查评估。 各级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指导、检查和抽查,市(州)及县(市区)抽查乡镇(街道)的比例不低于20%、抽查村(社区)的比例不低于10%,分别作出抽查鉴定。省上组织力量对县(市区)、乡镇(街道)进行重点抽查和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参照残疾标准进行评估登记。 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现行残疾评定标准,对于残疾特征明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依据残疾标准,可以通过目测,直接申报登记;对于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可结合有关病历和村(社区)医生的意见,进行评估登记。排摸登记不作为办理残疾人证的直接依据,疑似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仍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二)扎实开展疑似残疾人排摸登记工作。 要求与持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在排摸登记工作中,宣传好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优惠政策,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尊重残疾人,替残疾人着想,争取排摸对象的有机配合,力争将本辖区内的疑似残疾人全部排摸登记。原则要求各地排摸登记疑似残疾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当地“二抽”残疾人总数的15%。

(三)做好排摸登记资料保密工作。 根据《统计法》要求,各工作人员对排摸对象的登记资料予以保密,否则引起的事端由有关当事人负责。要求在入户询问前告知对方开展排摸登记的事由及保密方面的纪律要求,解除排摸对象的顾虑。

 

附件:

1.《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疑似残疾人排摸登记表

2.《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疑似残疾人排摸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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