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财产行为税征管实践探索
当前,在国家财税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特别是“营改增”逐步到位的背景下,财产行为税在调节地方资源合理配置、为地方经济发展积累资金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财产行为税管理现状
财产行为税具有包含税种多、立法层次低、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控管的特点,各级地税部门对财产行为税的政策研究不够、投入征管力量不足,影响了财产行为税的征收效率。从全国数据看:财产行为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2010年之前一直在10%之下,2014年在资源税改革、存量房及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强化的大背景下,占比也仅为14%。从全省数据看:1994年至2003年十年间,我省财产行为税年收入总量一直徘徊在5亿元左右,占全省地税收入总量的比重在14%左右,占全省税收收入总量的比重不足8%;近年来,全省地税系统围绕财产行为税征管建机制、定措施,促进了财产行为税收入的持续增长,2014年达到了10.72 亿元,占地税收入的比重达到了23%,但占全省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10%,距全国平均水平差4个百分点,可见财产行为税对我省公共财政收入的贡献能力仍然不足。
二、武威市财产行为税精细化管理效应分析
(一)深入调研分析,做实税源管理。认真开展税源调查、税收政策执行效应分析工作。明确“要保证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必须下大力气在财产行为税上挖潜增收”的工作思路。寻找差距,自加压力,对全省各市州财产行为税收入进行横向比对,了解收入总量较大、占比较高的市州在征管中的具体做法,并学习借鉴了其他省市的财产行为税征管经验,增强了工作的前瞻性。拓宽思路积极建言献策,成立政策调研组对全市的经济形势、税源分布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进一步细化措施,靠实责任,为财产行为税的挖潜增收奠定坚实基础。
(二)狠抓税基管理,夯实征管基础。扩大税基,借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之际,将工业园区企业占地行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化解了企业大量出城入园、城区企业经营占地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相应锐减的矛盾,找到了新的税源增长点。完善源头控管机制。主动加强与土地、房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信息传递渠道,自主开发了综合治税和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机制,落实了“先税后证”源头控管制度。规范操作标准,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业工作团队,出台了实施意见,编印指导手册和资料,为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行业一体化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突出重点工作,做精税种管理。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匹配工作,同时完善“先税后证”的源头控管机制,有力带动“两税”收入的持续高幅增长。对土地增值税项目管理、预征、清算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交易中的税收前置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跟踪管理,破解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难题,促进土地增值税收入的大幅增长。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查,将个人房屋出租的动态税源转化为了固定税源。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行为及时纳入税收管理范畴,解决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税收控管缺位的问题。
三、进一步提升财产行为税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思考
笔者认为,财产行为税的管理,将成为当前及今后税制改革成熟期地税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致力于持续提升财产行为税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优化财产行为税税制设计。对设置重复、调节职能交叉的税种,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整合,适应城镇化推进的进程,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解决现行房产税税负不公的问题,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发挥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改革资源税,在逐步实现从价征收的同时,拓宽资源税征税范围,实现对资源的合理利用。改革土地增值税,对其加计扣除项目予以规范,堵塞纳税人滥用“加计扣除”抵扣增值额的漏洞,拓宽土地增值税税基。
(二)进一步完善财产行为税源头控管机制。在省、市、县三级搭建起完善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据财产行为税信息的来源渠道,在建设用地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权属转让、股权转让等关键环节建立与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先税后证”税收前置措施,从源头上控管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他相关税收。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制度,实现对零星开采资源产品资源税、契约合同印花税的控管。
(三)进一步提升财产行为税信息管税水平。积极推行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提升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维护、更新、完善征管系统中的财产行为税税源信息,定期对财产行为税的后台税源数据与申报、征收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切实发挥信息管税职能。适时做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税源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税源数据信息,实现对静态税源的动态管理。落实好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实现车船税代收代缴与交强险承保信息的共享和流程对接,提升车船税的征管质量。
武威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