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璐:正确认识“廉”在干部考评中的地位
“德、能、勤、绩、廉”,是我们选用和评价干部时着重考察的五个方面。从这几字的次序看,“廉”排在末位。在各种语境中,次序排列往往有一定讲究,孰先孰后,都有着某种依据或道理。例如,“德”排在第一位,就包含着“以德为先”的意思。那么,“廉”排在最后是为什么?
是“廉”这个标准最不重要吗?显然不能这样理解。要弄清其中的原因,首先必须了解这个排序的形成历史。
我们党和国家选用评价干部的标准,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延安时期,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作了题为《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的报告,提出“才德兼备”的干部标准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红”和“专”成为评价干部的主要标准,虽然其具体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实质是“德”和“才”在当时政治环境下的另一种表达形式。
改革开放后,以“德”、“才(能)”为基础,考核干部又增加了“勤”和“绩”这两个方面。197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其中第一条明确提出:“干部考核的标准和内容,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1993年实施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以及199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都沿用了这个标准。
2002年,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与原《暂行条例》相比,它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德、能、勤、绩”之后增加了“廉”的要求:“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考核方面,也明确采用了这个新的标准体系。
通过上述历史回顾可以看出,从“才德兼备”,到“德能勤绩”,再到“德能勤绩廉”,我们评价选用干部的标准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由于“廉”这条标准提出得最晚,相应地它的位次就排在了最后。就是说,“廉”排在末位是历史形成的,并不意味着它的重要程度最低。
应该看到,“廉”这条标准的加入,使干部评价标准更为全面,也更有针对性。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德才兼备”和“德能勤绩”的标准具有普适性,适用于每个岗位、每个人的考核评价。在一个组织中,即使是最基层没有任何权力的员工,也可以按照这四条标准进行考核。而“廉”这条标准,是专门针对各种干部或管理人员制定的,因为他们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存在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可能,所以必须严格约束他们的行为,要求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
“廉”字被排在末位,除了从历史角度分析外,还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解读。
第一,廉是对干部最低标准的要求,所以把它排在最后一位。“廉”排在最末位可以理解为,它是底限,是对干部的最低要求。权力就是责任,干部就是公仆,领导就是服务。人们选一名干部,是要让他运用被赋予的权力,发挥自身能力,为集体利益尽心尽力。正所谓:“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如果在廉洁方面不过关,出问题,就跌破了底限,也就失去了当干部最起码的资格。这样的干部,无论能力多强,干劲多大,对整个集体都有害而无益。因此,对于贪腐的干部必须“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从这个意义上说,廉这个标准虽然出现得最晚,但“后来居上”,在评价干部时要首先考虑。如果把干部的评价结果比作一串数字,那么廉就是很多“0”前面的“1”,这个“1”没有了,干部的一切都将是“0”。
第二,廉是对干部极为重要的要求,所以需要突出强调。“德”是堂堂正正做人,“廉”是清清白白做官。仔细辨析会发现,廉实际上是德的一项内容,它是一种公德、“官德”,其本质是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问题。做人是做官的前提,一个真正有德的干部,必定是一个廉洁的干部,而干部贪腐,则反映了道德人品的缺失或沦丧。既然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又把“廉”专门列出来,是否为画蛇添足?当然不是。正是因为廉洁太重要了,所以要把它从广义的道德标准中挑出来单列,加以重复强调。当前,许多领域腐败问题相当突出,公款乱花、公权私用等现象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廉洁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作为干部,绝不能认为廉洁问题是小节,而应当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作者系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