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宁“11·16”校车事故终审宣判 两名责任人获刑

10.07.2014  12:48

  

    据新华社兰州7月9日电 (记者王博、王艳明)继甘肃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原局长雷某等3人获判玩忽职守罪后,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苟某等2名相关责任人近期也获终审裁定。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苟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副大队长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1年11月16日,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司机杨海军(事故中已死亡)驾驶甘MA4975号牌校车,实载64人,后发生事故,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庆阳市正宁县“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5名相关责任人被提起公诉。

  此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原局长雷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原副局长彭某、榆林子学区原主任徐某,被判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10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