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正在实施的《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原标题:凝聚合力解决“救急难”——聚焦正在实施的《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落地两个多月,作为我省第一部、也是全国第二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等救助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中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临时救助政策、就业救助“不养懒汉”等多个亮点,在解决“救急难”方面格外引人注目。
业内人士认为,把社会救助以法治的方式来推进,并通过制度的建设形成法律条款,不仅为今后的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更是对民生疾苦的有力庇护。
记者 朱宇鲲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及时高效
今年48岁的李建军,家住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街道南昌路社区造纸厂家属院,是一名下岗工人。3年前,他因患尿毒症做了肾移植手术。换肾之后的李建军因长期吃排异药物,身体免疫力低下,必须常去医院就医,这两个月,他的花费已接近万元。医保费用能报销六成左右,自付部分约三四千元。
“不久前申请了大病救助,希望能报销医保之外的医疗费。”李建军爱人告诉记者,她指望着能尽快拿这笔钱来就医、还债。
“李建军是辖区的低保户,完全符合大病救助的条件,社区已经向上提交了相关资料。”南昌路社区甄丽丽介绍,家属只要提供相关资料给社区,上报街道、民政部门的相关事宜都由社区来协调办理。
像李建军申请的此类社会救助,再也不用本人或家属去多个部门之间来回奔跑了。这是兰州市逐步建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在基层落实的一个缩影。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是不久前出台的《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在基层工作中的具体落实,减少了群众跑路的环节。”兰州市民政局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兰州市率先落实了这一工作机制,主要是依托县区、乡镇、街道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服务窗口,并加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指示牌,整合各部门社会救助资源,明确各部门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承担的职责和执行的政策,实行前台一门受理、后台限时转办分办的社会救助业务管理运行机制。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业务,涵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等救助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高效的救助。
目前,兰州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录入大数据平台,共录入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七里河区、西固区和红古区6个县区65个乡镇679个村社会救助对象23459户、71904人。
建立大数据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建成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管理规范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多个新亮点解决“救急难”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已落地2个多月,给全省除兰州市外其他地区的普通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变化?
“《条例》带给民众的是便利,少跑路,但其具体的明显效果,还需观察一段时间。”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省情比较特殊,贫困人口相对较多,仅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三项制度性救助就达430多万人,加上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种应急性救助,年均救助人数约1200万,接近全省总人口的一半。
为此,《条例》放眼于依法治省、聚焦于依法救助、致力于助推扶贫,是一部针对性、指导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解决“救急难”,携手共助特困群众。《条例》界定“救急难”的对象为“突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既包括低保对象,也包括非低保对象。程序上可采取前置审批、中置审批和后置审批,即一般情况按程序审批,特殊情况可一边救助一边审批,特别紧急时可先救助后审批。
“突出信息比对,努力增加救助精准度。”是《条例》的又一亮点,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为了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形成一套全面系统、互通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体系,我省一直在积极探索并加快推进。在具体实践中,省民政厅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统计局等13个部门于2013年联合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并先后和省上人社、住建、农牧、银监等14个部门签订了信息共享互查合作协议或联合发文,对全面加强救助信息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条例》还紧贴省情实际,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深入细化完善,使“8+1”救助体系更具有甘肃特色,更利于助推发展,更便于操作实施,增强了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指向性。
推动社会救助须纳入法治轨道
社会救助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基本民政工程,需全面凝聚合力,携手予以推进。而保障社会救助能够顺利推进的,要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综合处处长赵遵国曾参与了见证了《条例》的诞生,在他看来,《条例》既本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又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临时救助政策、就业救助“不养懒汉”等进行了详实规定。
赵遵国介绍,《条例》中尤其注重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这实际上是摒弃了过去只注重发放救助金、轻视提高生存和就业能力的做法,让救助对象在“输血”中自己增强“造血”功能,实现真正的、长久的“脱困”。
“《条例》还从申请救助、实施救助等方面对监督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范。”赵遵国解读,这对《条例》在基层的落实中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提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特别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等8种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任何一部地方性法规,关键要看落实情况。”赵遵国说,我们期待着已经正式实施的《条例》能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及时受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