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研究室《关于“特定款物”相关问题的请示》得到高检院正式批复
02.08.2017 19:25
本文来源: 检察
近日,省院研究室《关于“特定款物”相关问题的请示》得到高检院正式批复。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发后,我省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对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的认识分歧,省院研究室经审查平凉等院报送的请示材料后认为,“养老保险金、新农合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认定为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决定就此事项专门向高检院研究室进行请示。收到该请示后,高检院研究室高度重视,经其研究认为,请示属于《解释》适用中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与典型性,有必要以批复形式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及高检院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意见后,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审议稿)》。
7月26日,经高检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就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复指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并在批复中指出: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本文来源: 检察
02.08.201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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