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补偿款“捞钱” 贪项目金“分红” 兰州西固新联村贪腐窝案宣判

30.10.2014  12:19

    原标题:发补偿款“捞钱” 贪项目金“分红” 西固新联村贪腐窝案宣判 原村委会主任、村支书等8人获刑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接群众实名举报,西固区新城镇新联村村委会主任姚全亮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到案后,其供述了孙家三兄弟给其贿赂款的犯罪事实。随后,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了隐藏在村干部间的其他犯罪事实。10月16日,西固区法院对该起贪腐窝案一审作出宣判。

    为获征地补偿款,村民“打点”村干部

    据指控,2010年10月,因黄河河口水电站项目建设,西固区新城镇新联村68.577亩集体土地作为水库淹没区用地被依法征收,其中所涉56.566亩被征集体土地补偿款,该村村民孙志安(去世)及其子孙克俊、孙克让、孙克强以该地系孙家逐年平整所得为由,主张将该地补偿款发还给孙家所有。

    2011年底,孙克俊在其父孙志安安排下给村主任姚全亮送去5万元现金,请求帮忙发放补偿款给孙家,被姚全亮拒收。事后,孙家了解到姚全亮曾表示不给10万元无法办成此事的意思后,孙志安让孙克俊拿10万元向姚全亮行贿,姚全亮予以收受。但此后,孙家申领补偿款仍未获实质性进展。2012年6月的一天,孙志安又让孙克让拿10万元向姚全亮行贿,姚全亮予以收受。在拿到孙家给予的现金20万元后,姚全亮召开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向孙家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决议,并向孙家父子发放了村委会提留10%之后剩余征地款1945159.51元。

    就在新联村就征地补偿款发放事宜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之前,为争取该平整土地地价款,由孙志安出资5万元现金,授意孙克让向新联村党支部书记徐发俊行贿,徐发俊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同时,孙克让、孙克俊分别向7名村民代表每人送现金3000元,共计2.1万元。案发后,5人已主动向西固区人民检察院退缴涉案赃款1.5万元。

    同年7月的一天,孙家所主张的征地款分配方案已获会议通过,孙志安拿出1万元并安排孙克俊送给村委会出纳徐显滨,徐显滨对这笔感谢费予以收受,并将此款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借职务之便,村干部贪占多项资金

    2012年7月,新联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通过了针对“河口水电站库区征地项目02号”征地补偿款2932557.4元发放方案后,徐显滨冒用本村村民“梁华”签名,领取河口水电站河滩地征地(0.892亩)补偿款32964.09元。

    2012年6月25日,西固区财政局批复同意新联村史家湾提灌工程列为财政奖补项目立项施工。2012年11月14日,新联村与兰州远达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远达公司)签订协议书,由该公司包工包料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并作为合同施工方签字盖章,具体施工则由新联村自筹劳动力负责。财政部门将工程款统一汇入兰州远达公司基本账户后,公司扣除挂靠费并以转账方式存入徐显滨个人名下账户内,由其保管并将此款用于工程所需建材费用、人员工资等支出。至2013年底时,史家湾提灌工程的所有发票均由徐显滨以远达公司的名义在新城地税局足额代开并报财政部门足额核销,而徐显滨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尚有9.8万元剩余工程款,徐显滨经请示姚全亮后,依姚全亮安排在剩余工程款中提现7万元。取款当天,姚全亮在新联村委办公室内说明钱款来源后,向出纳徐显滨,村委会工作人员苏永珍、康莲泰分别发放1万元现金,给徐发俊及姚全亮本人分别发放2万元。案发后,徐显滨退缴涉案赃款1万元。

    2012年重阳节,新联村在村上办了“重阳节老年人聚餐”活动,其间收取社会捐款3万余元,姚全亮将其中的17400元占为己有,直至破案后才予追回。

    一审宣判,出纳不服提起上诉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姚全亮在依法从事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公诉机关对犯罪数额认定不当,姚全亮的受贿数额仅有行贿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表达,而二者所陈述的数额存在出入,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犯罪数额认定为10万元。姚全亮利用职务之便,将重阳节善款17400元及史家湾提灌工程剩余款2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17400元予以没收。

    徐发俊在依法从事管理土地补偿费用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现金5万元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在任西固区新城镇新联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石家湾上水工程剩余款中的2万元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犯罪所得7万元予以追缴。

    苏永珍、康莲泰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将史家湾提灌工程剩余款1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违法所得各1万元予以没收。

    孙克让、孙克俊、孙克强向多人行贿,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鉴于三被告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已破获相关受贿案件,可以减轻处罚。孙克让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孙克俊、孙克强均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徐显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1万元、假用他人名义将征地补偿款323964.09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在从事西固区新联村出纳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史家湾提灌工程剩余款1万元据为己有,亦构成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徐显滨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记者李辉 通讯员佘占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