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法院对兰州市工信委两干部一审作出判决

06.11.2014  10:56

  原标题:兰州市工信委两干部不服判

   中国甘肃网11月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李辉)10月24日,榆中县法院对兰州市工信委两干部仝某、石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作出判决,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不服,双双上诉。

  经查,兰州市工信委循环经济发展处副处长(副科级)仝某和该处室副主任科员石某负责组织2011年兰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在该项工作实施中,相关负责人并未要求仝某、石某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仝某就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材料要进行真实性审查曾向负责人报过,但未被采纳。2011年,兰州市工信委循环经济处将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上报的永登博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富强分厂、永登县红玫瑰包装有限公司、永登县中堡镇合信纸制品厂、兰州福鑫造纸厂、榆中华康水泥厂、榆中金山造纸厂的申报材料上报;2012年,将甘肃鑫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榆中分公司的申报材料上报,致使不符合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以上七家企业获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共计1378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7738805元,尚有6041195元仍未追回。

  榆中县法院审理认为,仝某、石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