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贪腐窝案一审宣判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11月5日,记者从榆中县法院获悉,法院已对备受关注的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贪腐窝案进行一审宣判,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原局长张维功因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涉案的两家单位被处罚金,其余涉案人员分别因贪污罪、对单位行贿罪各领其刑。
A
犯罪事实
9项贪污事实涉案81万余元
张维功,2008年至2010年8月任榆中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任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他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在榆中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首先认定的是关于他的9项贪污犯罪事实,记者统计涉案金额达81万余元。这些款项被转入单位小金库,九成被张维功用于餐费开支。
4项滥用职权犯罪致使800余万奖励资金损失
2010年、2011年,被告人张维功在担任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期间,在该局组织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时,明知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造纸厂、榆中县玉泉石灰厂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申报条件,违规将两厂列入榆中县2010年度、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范围,致使造纸厂获得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17万;石灰厂获得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44万。
2011年下半年,张维功在担任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期间,在该局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工作中,将并不符合申报奖励资金要求、且已违规申报过补助资金的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造纸厂列入榆中县2012年奖励资金范围,致使造纸厂获得奖励资金713万元。
2011年9月,被告人张维功与被告人丁德全(原榆中县玉泉石灰厂负责人)商议后,违反相关规定,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名义将榆中县水泥厂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中的11万元拨给丁德全。
2013年1月,被告人张维功与被告人郭崇林(甘肃鑫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商议后,违反相关规定,以关闭企业补助资金的名义,将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单位账户内的榆中县水泥厂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中的46万元拨付给甘肃鑫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受贿犯罪法院认定26起
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张维功在为榆中鸿鑫硅铁厂奖励资金办理拨付手续时,向该厂索要8万元现金,入小金库后该款被张维功用于餐费等开支。2009年2月18日,张维功安排单位会计被告人陈百兰以考察费的名义收取榆中县水烟公司现金1万元。
2011年,被告人张维功在办理给甘草水泥集团拨付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时,收受人民币30万元,其中10万元由被告人陈百兰收取并保管,20万元由被告人岳景霞(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出纳)收取并保管,入小金库后该款被张维功用于餐费等开支。
2010年—2011年,被告人张维功以单位经费紧张为由索要赞助,榆中浪淘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能能商贸有限公司、榆中名品家电超市、榆中音响电器经营部、榆中隆德利电器商行、金川贸易公司分别给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0.4万元,共计2.4万元,榆中牡丹太阳能销售中心、榆中恒通电器连锁店、甘草供销五金、鸿筹商贸公司每家分别给0.3万元,共计1.2万元,由被告人岳景霞收取并保管,入小金库后被张维功用于餐费等开支。
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法院认定单位受贿犯罪事实26起,而所得款项基本被用于餐费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岳玉庆退缴赃款0.5万元;被告人宋作育退缴赃款0.6975万元;被告人郭崇林退缴赃款13万元;被告人丁德全退缴赃款25万元;被告人岳景霞退缴由其保管的账外资金剩余赃款2.2841万元。兰州甘草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退缴赃款829万元。
B
一审判决
数罪并罚张维功获刑16年
榆中县法院认为,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以单位名义向他人索要财物作为账外资金,并为他人牟取利益,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维功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实施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百兰、岳景霞作为该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维功、宋作育、岳玉庆经相互商议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进入小金库由张维功用于餐费等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维功在任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期间,与他人相互勾结,将不符合国家补助奖励的企业违规申报,并违反规定将榆中县水泥厂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拨付其他企业,致使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崇林、丁德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对单位行贿,均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据此,法院判决: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张维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榆中县法院(2013)榆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对张维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法院以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郭崇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丁德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有胜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宋作育、岳玉庆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陈百兰、岳景霞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