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旅游助推精准扶贫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甘林场函〔2016〕136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生态建设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旅游助推精准扶贫情况调查的通知》(林场发(2016)42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森林旅游助推精准扶贫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切实把促进森林旅游扶贫作为“十三五”时期森林旅游发展的核心任务,现将我省森林旅游助推精准扶贫情况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底调查范围
(一)调查登记的贫困人口是指主要依托森林旅游或可以主要依托森林旅游实现创收的所有已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二)摸底调查针对森林旅游两个层面的带动情况,一是贫困人口直接或间接依托各类森林旅游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沙漠公园、林业观光园、野生动物园、国有林场等)的建设发展而实现创收的;二是各地依托其他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发展森林旅游,贫困人口直接或间接从中受益的。
二、森林旅游促进已建档立卡人员创收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就业创收。主要包括:
1.森林旅游地务工(包括相关合作企业聘用),如保洁、保安、车辆驾驶、工程施工、解说、接待、绿化、设备维护和运营、娱乐场所管理等。
2.森林旅游接待服务点务工,如在森林旅游地所在地或沿线或其他区域开办的餐饮店、森林人家、农家乐等务工。
3.向森林旅游游客的各类加工厂、制造厂等务工。
(二)通过开展个体经营创收。包括经营森林旅游接待服务、生产加工、休闲娱乐等,如开办森林人家、农家乐、食品加工厂,经营采摘园、销售摊位,批发农产品等。
(三)通过发展种养植创收。包括通过开展种植或养殖,向森林旅游地及其他相关接待服务点、生产加工厂等提供蔬菜、家禽家畜、林下产品、水产品、干果、水果以及直接向游客销售这些土特产品等。
(四)通过租赁、入股经营等创收。包括通过林地、耕地、人力、房屋、资金等的租赁、入股经营等参与森林旅游经营而获利。
(五)其他与发展森林旅游相关的创收途径。
三、摸底调查具体要求
(一)及早组建调查队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动员,共同参与,特别是要与各级扶贫部门、乡镇政府、村社组织等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二)全面开展摸底调查。调查工作要覆盖所有能通过发展森林旅游实现创收的建档立卡人口,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三)认真做好建档登记。要组织、指导各级基层单位认真填写森林旅游助推精准扶贫基本信息表,并认真做好审核、汇总和登记工作。
此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地各单位抓紧动员部署,确定专人负责,于2016年4月14日前《森林旅游助推精准扶贫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联络人信息表》(附件1)、2016年4月28日前将《森林旅游助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查汇总表》(附件2)上报省厅场圃处。
联系人:唐小亚
电 话:0931-8722511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1.森林旅游助推精准扶贫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联络人信息表
2.森林旅游助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查汇总表
甘肃省林业厅
2016年4月11日
附件1
森林旅游助推精准扶贫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联络人信息表
省份:
姓 名 | 性别 | 工 作 单 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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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森林旅游助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查汇总表
省份: 汇总人: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家庭人口 | 致贫原因 | 区域位置(县、乡、村) | 带动类型 | 依托的森林旅游地名称 | 创收途径 | 在森林旅游地就业岗位 | 年增收金额(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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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带动类型”是指《通知》正文第二大部分3中界定的两个类型,请填写“1”或“2”。
2.对于依托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森林旅游地实现带动的,请在“依托的森林旅游地名称”中填写森林旅游地的规范名称。如果属于第二类带动类型,无须填写此栏。
3.“创收途径”是指《通知》正文第三部分列出的几条途径,如有其他途径,可自行添加。除了“森林旅游地聘用”外,其他途径请适当具体化,如:森林人家务工、加工厂就业、经营采摘园、提供蔬菜和家禽家畜、林地入股经营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两项或多项。
4.“在森林旅游地就业岗位”是指《通知》正文中”森林旅游地聘用“界定的具体岗位,如有其他岗位,可自行增加。请填写“保洁”,“保安”等。没有在森林旅游地就业的,不需填写此栏。
5.“年增收金额”是指通过上述增收途径,每年增加的收入金额。
6.“备注”中可以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对于森林旅游地计划在“十三五”期间聘用贫困人口的,请填写“计划聘用”(具体岗位填入前面的“森林旅游地就业岗位”中)。对于森林旅游地计划在“十三五”期间采取其他帮扶措施的,请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