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平台国家开发银行棚改项目贷款审核与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甘棚改组办〔201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平台国家开发行银行棚改项目贷款审核与资金发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现将省级平台棚改贷款项目审核、资金发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2015年国开行棚改贷款项目审核和资金发放程序
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省级融资平台是承接国家政策性贷款的职能机构。2014年已经审定的124亿元国开行棚改项目贷款,要继续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落实,省保障房投资公司要积极做好贷款合同的签订和资金发放工作,履行好“二传手”的职责。2015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在省棚改保障投集团改制完成前,贷款项目审核工作继续沿用现行模式和流程,资金发放按新的流程实施。省棚改保障投集团改制工作完成后,贷款项目审核和资金发放流程再作必要的调整。当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棚改保障投集团、国开行甘肃省分行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省棚改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落实四方联审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遵守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棚改项目贷款资金按需落实到位。
二、省级平台棚改贷款项目审核与资金发放流程
(一)项目贷款审核
1、县(市、区)棚改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或下一年度棚改任务提出项目贷款需求,报市(州)棚改主管部门审核;
2、市(州)棚改主管部门根据(2013-2017年)棚改规划审核项目的合规性、基础设施配套的合理性、总投资的客观性,确定贷款项目并报市(州)政府审定;
3、市(州)政府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将审定后的项目和资金需求分别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棚改公司、省开行初审;
4、省联审办召开会议,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棚改公司、省开行初审意见,研究确定贷款项目、资金额度;
5、省开行将省联审办确定的贷款项目、资金额度报国家开发银行审定;
6、省开行将国开行总行审定的贷款项目、资金额度反馈省联审办,省联审办确认后,通知省棚改公司与省开行签订贷款合同。
(二)贷款资金发放
1、县(市、区)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用款需求,报市(州)棚改主管部门;
2、市(州)棚改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省建设厅、省棚改公司;
3、省棚改公司根据市(州)的申请,向省开行提出用款需求;
4、省开行根据省棚改公司提出的贷款项目和资金额度放款;
5、省棚公司在省开行贷款资金到帐后24小时内向市(州)和县(市、区)放款,并报告省棚改办;
6、市(州)和县(市、区)棚改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到帐情况。
三、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认真研究国家开发银行棚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按照全年“项目贷款一次性申报、贷款额度一次性核准、用款合同灵活签订(根据项目进度可分别签订征收补偿用款合同和项目建设用款合同)、贷款资金按需发放”的思路,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国开行棚改项目贷款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成本,确保开行贷款资金“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切实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省棚改办从今年4月起建立贷款资金授信、放款、支出按月统计分析通报制度。
〔此件发至县(市、区)〕
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