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制定危废检查规范要求检查人员全程化控制、痕迹化管理

18.08.2014  11:54

河北省环保厅日前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现场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全省危险废物现场检查的总体要求、频次、内容、程序、督导、建档、纪律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

意见》突出了责任落实,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更新辖区内生产危险废物企业名单,并把年产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现场检查以市、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为主,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督导,并对省级及以上废物重点源企业进行抽查,对下级环保部门履行现场检查及整改情况予以监督。

意见》明确了检查内容和程序。要求通过合并汇总,将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等共11项内容作为危险废物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对现场检查工作的前期准备、出示证件、了解情况、踏勘现场、填写记录、沟通情况等程序也进行了规范,要求检查人员坚持规范化操作、全程化控制、痕迹化管理。

此外,河北省环保厅还将跟踪落实,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现场检查单位要督促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要求,上级环保部门既要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又要强化对下级环保部门的问责监督力度。各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廉洁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