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时摔成九级伤残患者告医院索赔13万多

27.03.2015  03:02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患者进行检查前,应院方要求上检查床,谁料一个不小心从床上摔了下来,落得九级伤残的结果。患者说:“我在医院检查,院方有义务保证我身体不受伤害!”医院称:“医疗设施毫无缺陷,身为成年人的患者自己摔伤,医院不应担责!

    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此案判决结果,“双方均无过错,医院在赔偿款的40%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案情】

    摔下医疗床患者耳出血

    2013年12月20日,王女士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就诊,在上妇科检查床时,不慎从床上坠落致意识短暂丧失,后因左耳道有出血被甘肃省妇幼保健院派急救车送往兰州军区总医院急诊科就诊。经诊断,王女士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脑脊液耳漏(左侧)、颅底骨折、右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颈椎病。

    2014年1月4日,入院治疗15天后,王女士出院,共支付23307.99元。此外,王女士还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支出门诊费630.05元,1月19日支出门诊费1131.65元,4月18日支出门诊费1417.59元。期间,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垫付医疗费5000元。

    王女士是银行正式在册员工,法院查明其每月收入3800余元。因此番受伤,王女士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5月31日未上班。其伤情经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

    【官司】

    患者状告医院索赔13万余元

    2014年7月24日,王女士将甘肃省妇幼保健院诉至七里河区法院。她认为,医院在给自己诊疗时,有义务保证自己身体不受伤害,现在造成九级伤残的后果,院方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她索赔13万余元。

    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甘肃省妇幼保健院辩称:王女士在检查时发生摔倒跌伤,院方并无任何过错,医院的医疗设施也没有任何缺陷,不应承担原告摔伤的责任;王女士并非在检查时摔倒受伤,而是在检查前摔倒受伤,她作为身体健康智力健全的成年人,有义务保护自己的健康安全,对自己不慎摔伤的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院方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

    双方均无过错法院裁量医院适当赔偿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女士虽属患者,但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院方检查要求上检查床为独立行为,期间没有发生院方工作人员推搡或检查床损毁的事实,亦不存在原告王女士故意的行为,原、被告在该活动中均不存在过错。原告因诊疗活动从检查床上坠落致伤,作为医疗机构,院方有义务保障患者的就医安全,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裁量由院方适当给予赔偿。法院依证据认定如下: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103586.79元,院方应在40%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已支付的5000元应予扣减。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女士各项损失41434.70元(已履行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