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基层检察院试水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 见成效

02.05.2015  10:44

  中新网兰州5月1日电 (崔琳)“进行检察约谈,是对我们的关心、对我们的警醒,避免失职渎职行为发生,等于给我们打了一剂预防针……”4月30日,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兰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监督科负责人沈某对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预防约谈做出了评价。

  1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获悉,这次约谈系2014年11月甘肃省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约谈制度以来,该院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约谈机制的首次尝试,也标志着该院预防职务犯罪约谈工作正式启动。

  城关检方透露,日前某施工单位逃避监管违规操作发生坍塌事故,沈某因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城关区检察院立案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按照甘肃省检察院的预防职务犯罪约谈的规定,该院预防部门对沈某所在单位及沈某个人进行了约谈。通报了沈某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情况,剖析了发案原因,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令纠错,提醒该单位注意防范发生类似案件。

  约谈后,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和沈某表示,对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有了深刻的认识,感谢检察机关的关心和警醒,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自觉防范和抵制职务犯罪。开展预防约谈工作后,该院还对如何堵塞、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提出了预防对策和建议。

  “我们制订了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约谈告诫警示教育实施方案,力争构建一道警示训诫防线,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或不犯大错,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锐表示。

  王锐介绍,预防约谈工作,是对有职务犯罪倾向人员的一次“亮剑”,目的是“约谈一人、警示一片,挽救一批”。目前,检察机关主要对三类对象进行约谈:一是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后,认为没有初查必要,但存在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经初查后发现有职务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在立案侦查后,证明涉嫌职务犯罪,但情节轻微,作出撤案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今后,城关区检察院将积极开展预防约谈工作,拓展预防渠道,增强预防效果,努力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完)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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