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进一步规范议事规则

02.03.2016  16:37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决策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的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于2月24日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制定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会议由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华风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列席会议。
      《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经各党组成员认真讨论,明确了市院党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议事形式,对如何抓好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提出了严格的制度要求和组织纪律。
        《规则》指出,市检察院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个别酝酿、充分协商、集体决定,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议事决策以召开党组会议形式进行,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会议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规则》要求,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议题承办部门提出建议,填写《提请党组会讨论事项审批表》,报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印制和报送会议议题材料。党组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情况,建立督办清单,适时督查办理情况,并向党组报告。对擅自改变、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党组会议决议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抄录、复制党组会议记录,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抄录、复制党组会议记录,应填写《查询调取党组会会议记录审批表》,逐级报党组书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