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法律适用研讨活动

14.12.2015  16:50

      近日,武威市检察机关2015年法律适用研讨会分别在凉州区、民勤、古浪和天祝四个基层院召开。此次研讨活动由市院研究室统一组织,市院研究室、侦监处、公诉处、民行处、案管办,区、县法院、公安、司法以及律师代表,基层院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参加了研讨。省院研究室高度重视,金石主任莅临指导并参加研讨活动。 
      在凉州区院,与会人员紧紧围绕“审查逮捕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兼论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少捕慎捕’刑事政策”进行了热烈讨论。讨论认为,正确理解条文规定的逮捕条件,对于依法规范适用逮捕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必须从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方面予以考量。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办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到执法办案始终。一是加强证据审查力度,遏制非法收集证据行为;二是强化讯问和讯问程序的录音录像制度,切实防止刑讯逼供行为;三是明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加强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查。
        古浪县院紧紧围绕“刑法347条贩卖毒品罪中,行为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已经从上线处购得毒品,在取得毒品返回途中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该行为犯罪形态的法律适用”这一议题,通过对构成“既遂”还是“未遂”不同观点和看法的阐释,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深入分析了贩卖毒品罪在犯罪目的、动机、行为、完成形态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限定,对该罪在法律适用方面相互交叉、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讨论,就“既遂”还是“未遂”的犯罪形态上达成了一致,初步消除了对该案定性方面的分歧意见,为今后处理该类案件奠定了基础。
      天祝县院围绕“在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这一议题,以办理的被告人王进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一案为素材,与会者结合普通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讨论认为,应当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诈骗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合同诈骗的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既遂)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未遂)来认定;二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判处轻重刑罚的量刑情节,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节。
        民勤县院围绕“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的研究”这一议题,通过分析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空间范围及表现形式,认为当前检察权监督行政权面临的困境表现在:检察机关的自身定位问题导致其监督行政权功能弱化,以及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检察权监督行政权法律依据不足。经讨论认为,加强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路径在于,一是从着重监督审判权转变为监督审判权与行政权并重;二是从以法律规则为主的监督转变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并重;三是从只监督具体行政行为转变为监督具体行政行为与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并重。
      此次研讨活动,议题精挑细选,恰如其分,体现了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讨论气氛热烈,观点鲜明,既有紧扣议题的论理阐释,又有一定深度的拓展和延伸。与会人员畅所欲言,达到了求同存异的目的。应邀参加研讨活动的法院、公安、司法及律师代表普遍认为,此项活动形式别具一格,开阔了视野,澄清了认识,对于今后法律运用、办案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提供了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