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抗诉 白银一诈骗案被改判

13.12.2016  04:01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王萍记者王万盈)由于认为白银区人民法院对近日审结的被告人来某诈骗一案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请抗诉。12月12日记者获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全面采纳了白银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最终对来某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由一审的44500元改为64500元,决定执行刑期从一审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来某以在兰州有房产、且在兰州、白银两地承包工程骗得魏某信任后,以为兰州工地购买物资、工程结账开具发票、汇票需贴息承兑等为由,先后骗得魏某46500元,还以购买轮胎、承包工程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为名,骗取明某18000元。

    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来某曾于2014年3、4月份将2万元交付俞某用于承包白银的工程,应当将此2万元从魏某被骗数额中扣除,魏某被骗数额为26500元。一审判决据此改变犯罪数额认定,以来某诈骗犯罪数额为44500元为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收到一审判决后,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中来某诈骗犯罪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问题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审查判决,并及时向上级院汇报该案案情及抗诉意见,得到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和支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审对来某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有误,量刑不当,依法撤销对来某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对来某以诈骗645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