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检察机关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中国兰州网6月22日消息 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六个典型案(事)例,包括刘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李某某性侵女童案等,并由省检察院未检处的检察官进行了点评。这些案(事)例集中反映了检察机关成功帮教、妥善处理校园暴力、救助未成年人等方面的做法。
案例一:刘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
2001年4月,兰州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刘某、陈某等7人(均系未成年人),因琐事殴打本校初三年级学生龚某(15周岁),致龚某重伤。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该案已够起诉条件,但因双方均系在校学生,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且双方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为了慎重起见,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听证会上,与会人员就此案应否起诉发表了意见,办案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训诫。听取各方意见并结合案情,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陈某等其余6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点评:本案是我省检察机关引入不公开听证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处理的第一案。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着挽救的目的,对涉案未成年人均作出不起诉处理,保证他们继续完成学业。
案例二:李某某性侵女童案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李某某在天水某村小学任教期间,以交作业等为借口,采取哄骗、恐吓等手段,先后强奸、猥亵该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最终李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校园内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案发后,天水市检察院在办案同时,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争取询问过程一次完成,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及时封存了被害人的相关资料,保护他们的隐私;邀请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了心理干预和疏导。检察机关还多次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医疗、民政等部门联系,为被害人全面体检,及时进行治疗,并对家庭困难的被害人,给予适当的救助,帮助她们早日摆脱阴影。
检察官点评: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注意取证方式,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及时做好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工作。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多部门联动作用,形成打击和保护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案例三: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3年5月27日17时,因比赛琐事在校学生许某某(17周岁)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当日18时放学后,许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某左腰部戳伤。经鉴定,李某某脾脏破裂及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害。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后不久,许某某被所在学校开除。其母亲找到办案机关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院与学校、教育局多次沟通,最终许某某所在学校同意他回校上学。之后的二年内,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持续关注,并不断鼓励他,直至其考上大学。
检察官点评:为了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继续完成义务教育,检察机关在案外做了大量工作,推动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问题,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