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16.07.2014  17:13

            2013年以来,白银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推动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一、强化三项保障,夯实工作基础
            白银市检察机关把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成立了以分管检察长任组长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层层抓任务落实,保证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正常开展。两级院监所部门根据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和社区矫正通知书,先后将全市1567名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录入台账,每月定期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底数核对,确保社区矫正人数及基本信息准确无误。针对法院没有及时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纠正5件8人;针对公安机关、监狱没有移交社区矫正手续的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纠正7件7人,有效防止了交付执行环节脱管、漏管问题发生。市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考察、定期回访及效果评价等一系列配套制度;靖远县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意见》,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三个结合,拓宽监督渠道
            白银市检察机关在确保每年开展两次定期考察的基础上,通过“三看三查”等方式随机进行不定期考察,即:看社区矫正人员资料,查矫正档案是否齐全;看每月谈话记录和思想汇报,查矫正活动是否规范;看矫正对象工作生活情况,查矫正措施是否到位。景泰县院针对该县草窝滩镇司法所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资料与成年人档案混同管理的问题,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得到了司法部门的整改落实。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的特点,通过认真核对社区矫正人数、查阅矫正档案、深入社区走访及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等形式,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变更及解除活动进行全面检察,切实增强工作实效。以防范重新犯罪为重点,部署开展了重新犯罪社区矫正人员专项检察活动,发现监管矫正不规范问题后发出检察建议书5份,均被司法行政机关采纳。在突出工作重点的同时,针对过去半年检察一次时间跨度太长导致脱管、漏管现象多发的问题,实施巡回滚动式监督。如平川区院指派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制定了《社区矫正检察日程安排表》,每周保证到司法所工作一次,每季度巡回检察一次,推动了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三、突出三个重点,增强监督效果
            一是突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始终将矫正监管作为监督的重点环节,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整改矫正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止了因矫正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脱管、漏管问题发生。平川区院在检察中,发现某社区矫正人员邢某某在矫正期间盗窃人民币1600元,情节严重,仅被当地派出所行政处罚了事,遂向司法局提出收监检察建议,司法局采纳后向该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将邢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二是突出对重点人员的监督。对假释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犯等重点人员建立监督档案,进行重点考察、重点跟踪,通过查阅矫正档案、与矫正工作人员谈话、所在社区人员谈话及本人当面谈话等方式,掌握其矫正状况。对保外就医犯还要检察其定期提交的病情复查情况,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三是突出对重点问题的监督。将重新犯罪人员列入监督重点,认真查找重新犯罪原因,分清责任,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先后对14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问题进行了重点监督,发现的问题引起司法行政机关重视。
            四、建立三项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协调公安、法院、司法和监狱定期联合开展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活动,对在调研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积极沟通,及时加以解决。二是建立工作协作机制。两级院监所检察部门与同级司法局的有关部门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协作机制,对社区矫正难度大的人员,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一帮一”矫正活动,根据其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其矫正心理,回归社会。三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两级院与法院、公安、司法、监狱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分析社区矫正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今年就社区矫正各环节配合不够、交付执行活动脱节、法律文书移送不及时等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