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全省检察机关八方面落实“少捕慎捕”刑事政策
原标题:全省检察机关八方面落实“少捕慎捕”刑事政策
中国甘肃网7月2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通讯员 叶茜 实习生 李明珠)“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不批准逮捕。”7月24日,省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从八个方面贯彻落实“少捕慎捕”刑事政策。记者了解到,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无社会危险性、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必须及时进行审查。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要精准掌握逮捕措施功能定位,牢固树立“少捕慎捕”理念,严格适用逮捕条件,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9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不批准逮捕。对符合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轻缓刑,且采取取保候审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案件,属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原则上不捕。对罪行较轻,在案发地无固定居所、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要慎捕;对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非羁押手段,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捕。交通肇事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受害方获得赔偿且对加害方谅解的,可以不捕;对情节较轻,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应当慎捕。对轻伤害案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当慎捕;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的,可以不捕。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可以不捕。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守严防冤假错案底线。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审查逮捕环节对证据的审查把关,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命案和主要靠言辞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切实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无社会危险性、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必须及时进行审查;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捕后判轻刑,特别是捕后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控制下来;审查重大案件要邀请公诉部门参与讨论,审查逮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两项监督、非法证据排除、附条件逮捕、捕后继续侦查取证等事项,要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要充分借鉴外地促进刑事和解工作经验做法,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