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业务工作培训会在庆阳召开

18.04.2017  16:23

     

        4月14日至15日,全省检察机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案例指导、业务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修改培训会在庆阳召开,省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赵宏斌出席会议并讲话,庆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副市长王谦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邀请到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一分院公诉处副处长曹坚对参会同志进行了专题辅导。全省市州分院研究室分管院领导、研究室主任、部分县区院研究室主任参加了会议。


      赵宏斌在讲话中指出,此次培训会是经省院党组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服务司法办案的职能定位,凸显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核心业务,通过培训的方式推进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案例指导和业务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修改三项重点工作。


      赵宏斌强调:一是要重新审视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职能定位,明确此次培训的必要性。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案例指导、业务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修改这三项工作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服务司法办案最核心、最直接、最有效的三项工作,其中,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案例指导两项工作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依托司法办案实践,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直接服务于司法办案最有效的途径;业务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修改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从宏观层面,抽象高度,通过起草审核修改规范司法办案工作的制度,实现直接服务司法办案的目的。但是,过去由于受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职能定位错位的影响,这三项工作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包括省院研究室在内的各级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这三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重不足,致使这三项工作开展缓慢或几无开展,尤其是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工作和案例指导工作,基本上处于制度层面,未能有效付诸实践;业务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修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未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我们在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研究室工作座谈会的基础上,举办此次培训会,一方面是为了助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业务转型,突出核心主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大家尽快了解、掌握做好这三项工作的意义和方法,更好的推进这三项工作的开展。二是要明确权限配置,加强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工作力度。一要明确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法律适用问题请示件的范围。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工作不专属于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开展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工作的范围仅限于“某一类问题具体适用法律的请示”。各级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在开展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工作时要严格按照上述范围进行,对于不属于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范围的请示件应按程序转交其他部门办理。二要细化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办理法律适用问题请示件工作规定》确立了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机制。省院研究室要尽快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我省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开展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工作机制。这些具体机制要在高检院文件的界限内,由省院研究室在广泛征求各级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前期实践的经验教训,抓紧制定实施。此次培训会也是一个机会,大家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工作的具体机制进行深入研讨交流,为制度的出台出谋划策,多提建议。三要摒弃以负面效应否定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工作的做法。关于请示工作,历来备受诟病,法律适用问题请示作为请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未能幸免。但是,以负面效应而否定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工作的积极作用是因噎废食。退一步来讲,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工作的负面效应主要发生在业务部门就个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工作中,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开展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工作主要是针对类案中的共性问题和个案中的普遍性、倾向性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不会出现推诿职责的负面效应。当然,各级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开展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工作要恪守职责,不推诿,也不越位。三是要突出问题导向,科学理性规范推进案例指导工作。一要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各级院在指导性案例工作方面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各级院均有具体的工作内容,不是一些人认为的案例指导工作是省级院与高检院的事情,基层院没有必要开展此项工作,即使开展也意义不大,实际上,在广义指导性案例概念上,各级院在此项工作中均有“用武之地”。二是各级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要采取一定措施,与高检院指导性案例的称谓进行区分,以维护高检院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二要准确理解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指导性案例仅有参照性与释法说理作用,而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检察机关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不是对我国成文法这一基本特征的否定。除高检院外的其他各级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其发布区域内,也具有参照性与释法说理作用,效力并不当然弱于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三要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影响力。近期省院研究室探索设立检委会通报制度,对首例、新类型、疑难案件,在省院检委会讨论过程中产生分歧意见的案件,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以及向高检院请示案件或提请高检院抗诉成功案件等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在诉讼终结后,依据省院检委会对案件的决定及生效判决书的内容,适时制作典型、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案例并予以通报,此项制度增强了指导性案例的效用。市、县两级院可以参照实施,也可以各尽所能,通过其他方式创新指导性案例发布制度,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影响。四是要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开展业务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修改工作。一要明确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制定业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经过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规范性审查、审议通过等程序。可见,我们所说的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是广义上的概念,不仅包括文本起草前的立项、调研,而且包括文本起草后的征求意见、规范性审查以及审议通过。二要明确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在业务规范性文件起草中的职责权限。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在业务规范性文件起草方面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备案和审核。业务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检委会审议通过。对全省检察工作具有约束力的会签文件、会议纪要等也应当经检委会审议通过。必须明确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业务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性审查是提交检委会审议通过的前置性程序,而且是必经程序。二要明确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在业务规范性文件修改、清理中的职责权限。考虑到业务规范性文件修改、清理工作的专业性与特定目的性特征,业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清理工作亦应由文件制定部门负责。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对业务部门修改、补充后的业务规范性文件重新进行规范性审查;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清理工作应当由制定部门提出意见,由本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的程序办理,最后报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三要明确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在业务规范性文件工作方面的管理职责。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在业务规范性文件工作方面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每年应对业务规范性文件起草、修改、补充、废止与清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全省各级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应建设本院业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库与资料库,为领导决策和业务工作提供资料服务和信息支撑。五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重点工作有力推进明确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各级院检察长要高度重视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好居中协调作用,在人员调整、经费保障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分管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的院领导要认真学习领会省院对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指导推进具体工作的开展;分管副检察长之间要在尽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保障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各项工作机制的顺畅协调,进而确保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各项措施不因部门间的障碍而出现阻滞。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科学谋划、着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实施主体是各级院的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或承担法律政策研究职责的部门。各级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此次培训会的部署要求,充分考虑本院在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前期开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院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工作方案,认真梳理涉及到的每项具体工作,制定工作进度清单,确保各项措施不仅被制定,而且被落实;不仅被落实,而且见实效,真正履行好牵头部门的工作职责。业务部门要立足本职、积极配合。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突出主业,服务于司法办案与领导决策的集中体现。但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推进却不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各项工作制度的设立无法脱离业务部门支持而单独开展;各项具体制度措施的实施离不开业务部门的配合支持。各级院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充分认识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院里的统一安排部署,摆脱部门利益,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做好配合。
      此次会议上,参会领导还为荣获2016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组织工作先进集体”和“案例指导组织工作先进集体”的单位代表颁发了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