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梁明远:从源头上规范投融资公司准入
梁明远代表
中国甘肃网3月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特派北京记者 丁炜娜 李杨) “投融资制度不健全、国家对投融资公司缺乏监管、投资者缺乏理性盲目投资追逐高利润等原因,导致许多投融资公司以所谓优质投资项目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的问题出现。”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梁明远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对投融资公司加强监管的建议》。
三大原因
致部分投融资公司非法集资
梁明远表示,国家近年来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民间投资活动,进一步取消和放宽了对民间投资、融资活动的政策限制,各类投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等大量涌现。这些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由于这类公司设立门槛低,缺乏监管以及违规操作,导致许多公司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投融资制度不健全。投融资公司进行融资时缺乏第三方担保和监督,缺乏专业投资人才,风险意识不强,违规操作。二是国家对投融资公司缺乏监管。投融资公司从事的融资活动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其经营行为游离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其违法操作进行甄别和调查取证较为困难。三是投资者缺乏理性,盲目投资追逐高利润。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老年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在投融资公司的虚假宣传和高利诱惑下容易上当受骗。
建议规范
民间投融资公司市场准入
梁明远代表在《关于对投融资公司加强监管的建议》中提出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凡经营范围中有“投资、担保”内容,即从事投融资业务须办理金融经营许可证,凭金融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公司注册登记。从而对投融资公司是否具备设立公司和从事投融资业务的资格和实力进行审查和备案,从源头上规范投融资公司的市场准入行为。
梁明远代表建议首先建立民间投融资监管体系,国家应当尽快将投融资公司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督部门和职责。同时建立行业自律和风险化解体系。倡导投融资公司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制定投融资业务操作规范,创立行业内担保基金组织,实行互相联保,以降低和化解投资风险。最后,还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