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面坍塌致车辆受损 水务交通部门也担责

29.10.2014  10:35

  原标题:桥面坍塌致车辆受损水务交通部门也担责

  记者 沈丽莉

  近日,一起历时3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因桥面坍塌致使车辆损坏的财产赔偿纠纷案,一审在高台县人民法院落槌。

  事发2011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装载砂夹石。途经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南侧一公路桥时,该桥桥面突然坍塌,致使车辆后桥落入水渠,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王某某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赔偿车辆修理费及停运损失共计35270.1元。

  庭审过程中,高台县水务局称,该桥梁虽在渠道上,但自己不是该桥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不是桥梁的管理者,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驾驶货运车辆严重超载,造成桥梁坍塌,其有明显过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承担。

  县交通局认为,依据《高台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的管护,该桥梁属于水利设施。另外,东城河路属于城市道路,事发时该路段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所以该桥坍塌造成王某某车辆损坏与县交通局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县住建局辩称,该桥梁属县水务局管理的水利设施,此路段又由县交通局负责维修,上述两个部门分别应是水务工程和道路工程的管理者。县住建局既不是该桥梁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也不是该桥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且县住建局也没有桥梁建设许可、验收、检测、维护的职责,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法院最后认定,该桥梁应属水利设施,县水务局对其具有管护职责。该路段原属县乡道路,由县交通局负责养护,故县交通局应对该道路仍负有养护职责。2011年10月中旬,该路段上的桥梁路面中心出现塌陷时,县水务局和县交通局作为桥梁所有人和道路管理人,均未采取设立限载标志等措施确保通行安全,致使王某某驾车途经该桥时,桥面发生坍塌,造成车辆受损,县水务局和县交通局应对其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王某某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严重超载行驶,且在明知桥面有塌陷的情况下忽视通行安全,对造成经济损失具有明显过错,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此次事故造成的王某某车辆修理费和停运损失34891元,自己承担50%,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各承担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