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以案说法”展示司法保护、挽救未成年人成果

11.06.2017  23:32

  中新网甘肃新闻6月11日电 (记者 崔琳)“自1993年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探索设立专门办案小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来,甘肃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走过了24年的发展历程”,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2013年以来,甘肃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的4起典型案例。

  甘肃检方表示,此次公布典型案例,旨在“以案说法”,展示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地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果。

  检方介绍,24年以来,甘肃各级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机构、专业化队伍建设,坚持普遍化与差异化相结合,着力构建办案人性化、司法柔性化、帮教最大化的未成年人检察特色工作体系,不断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中,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案情为:2015年9月,甘肃皋兰县某中学高三学生高某某(17岁)由于看到同学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在网上发布有损自己形象的图片信息,遂购买了净重5克的毒鼠药一包,投入本班饮用水的保温桶中,当日,有8名同学饮用此水。

  事后,高某某担心造成重大后果,便主动告知大家保温桶中投放毒鼠药的情况,校方立即将饮用过保温桶中水的学生送往医院观察治疗,未造成人员伤亡。

  皋兰县检察院对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处理。

  此案当时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皋兰县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高某某因性格内向,长期遭受同学的欺辱,无法排解,故采取极端方式报复。针对高某某长期受欺凌造成的心理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聘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干预。全班59名同学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高某某从轻处罚。

  经过充分考虑高某某的犯罪动机、犯罪年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综合因素后,皋兰县检察院对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决定不起诉。2016年6月,高某某顺利考取大学。

  该案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有关新闻发布会上,作为十大典型案(事)例之首予以发布。高某某,因不堪同学的长期欺辱,最终采取极端手段。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慎重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并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是促使其重拾生活信心,顺利回归家庭、社会的重要原因。

  另外,王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是一起典型的成年人纠集在校学生,对在校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犯罪案件,极易给在校学生及家长造成心理恐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对成年犯罪嫌疑人从严从快批捕和起诉,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通过及时跟帖和释法说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于吴某某盗窃案,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吴某某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13岁辍学后一直在外漂泊打工,很少和父母联系,属于“三无”人员,且无法联系其监护人。

  甘肃景泰县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协商并联系到一家爱心企业,由他们为吴某某提供食宿,对其履行监护职责,并保护好吴某某的个人隐私。与此同时,办案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到了吴某某的父亲。经过多次沟通,吴某某的父亲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照顾,父子俩也通过电话进行了交流。检察官在对吴某某的父亲进行回访时,其称孩子表现很好,自己将好好补偿孩子,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外来“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不能“一捕了之”、“一诉了之”,应本着“平等保护”的理念,让其拥有“同城待遇”。同时,发挥观护教育基地的作用,对“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并尽可能地联系其亲人,弥补其缺失的亲情和关爱,保证其尽早回归社会。

  此次公布的最后一起蔺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检方引入了合适保证人,有效解决了监护人缺失、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难题,这为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此外,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的建立,进一步拓宽了不捕、不诉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和监督考察途径,破解了流动未成年人帮教难的问题,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完)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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