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根金条介入工程承包变质

22.06.2014  03:56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彭维萍记者许沛洁)为了承揽电网工程,天水鑫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罗某向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公司经理童某行贿8块金条,价值共计55.44万元。6月18日、19日,童某涉嫌受贿案、天水鑫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罗某涉嫌单位行贿案在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案件均未当庭宣判。

    8根金条承揽工程

    据公诉机关指控,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电网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揽方,童某在任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将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七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分包给天水鑫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建筑承包资质不合格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其晋升承包资质。

    2013年1月,童某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天水鑫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罗某的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金条8根,每块200克,每块价格6.93万元,价值共计55.44万元。2013年11月25日,当童某得知罗某已被检察院调查时,遂将上述金条全部退还给罗某。

    检方指控受贿被告人说是“活动费

    6月18日,针对童某涉嫌受贿的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利用其诚信公司经理、法人代表的职权,为鑫山公司优先承揽本公司工程项目提供方便,继而牟取利益,最后收受鑫山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的贿赂,是童某的完整行为。童某在明知承包资质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将收受黄金返还给罗某,罗某更是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讯问中供述,其给童某送黄金是为了感谢童对其公司承揽工程中的帮助,所以童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活动经费不构成受贿

    庭审中,被告人童某对于指控其收受罗某8根金条的事实表示认可,但辩解称是罗某为了找他帮忙为天水鑫山公司晋升承包资质而给的“活动经费”,与其本人的职务行为并无关系,不能构成受贿罪。

    童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童某并未利用其职务上便利为天水鑫山公司承揽工程项目牟取利益,收受罗某的8根价值55万元的黄金是受罗某请托,找相关人员帮助鑫山公司晋升承包资质所用,而童某也确实找相关单位的人员帮忙打听了晋升承包资质的事宜,但因为种种原因事情并没有办成,因此辩护人提出童某接受黄金、意图向他人行贿的行为可以构成行贿罪的预备犯,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预备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同样犯罪

    在此起犯罪中,除了童某涉嫌受贿外,天水鑫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罗某,股东刘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于6月19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单位鑫山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某、被告人罗某、刘某在庭审中对行贿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辩护律师认为罗某的工程队实力雄厚,工程质量过关,其向童某送黄金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为了晋升承包资质,为了公司的生存需要和解决其公司大量农民工的生计问题,希望法庭可以考虑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