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市县做好国家核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准备工作的通知
甘建函[2015]62号
兰州市、酒泉市、平凉市、张掖市建设局:
2012年以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都对“十二五”期间实施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进行专项核查,对核查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并追回已拨资金。我省多个改造任务量大的重点市、县已被实地核查过。根据历年核查项目情况,为做好2015年国家实地核查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专项核查范围为2011年起各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国家核查组按我省已报送的项目备案表随机抽查项目,核查内容包括实地核查改造项目内容与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一)改造项目内容与效果。由国家核查组依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科[2008]126号)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有关内容认定工作量和节能量。其中,供热计量收费情况是核查重点。
(二)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拨付资金进度、额度是否符合《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是否存在违规闲置、截留资金问题;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同时,核查组还对地方(省、市)配套财政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查。
二、你市应督促、指导本地区改造实施量大的榆中县、敦煌市、静宁县、甘州区等重点县(市、区),结合历年核查内容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对各年度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文档资料等认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改进、完善,查缺补漏,以迎接国家核查组的核查和省上审计。
三、为帮助有关县(市、区)做好核查准备工作,现将2014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核查文件《关于实施2014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专项核查的通知》(财办建[2014]35号)附后,供有关县(市、区)参照自查。
附件:《关于实施2014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专项核查的通知》(财办建[2014]35号),请从省建设厅网站“节能与科教”栏目下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5日
附件信息: | 财办件[2014]35号-两部核查既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