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犯罪案件上升不容忽视

21.10.2014  12:09

近来,在各类犯罪群体中,少数高校学生因遇事不冷静、法律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犯罪频发,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和关注。

校园犯罪频发

2014年9月26日晚6时许,在兰州西固区22街区附近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兰州某高校大三学生朱某当街持刀行凶,致使兰州某学院一男一女2名学生当场死亡,一名学生受伤,随后朱某自杀身亡。

案件发生后,经警方查证,一年前,朱某与尚是中学生的王蕾(化名)在网上认识,随后交往,王蕾又于今年4月通过QQ群认识了兰州某学院学生王强(化名),并开始交往。8月,王蕾向朱某提出分手,引起朱某不满,9月13日,王蕾作为大一新生到兰州某学院报到。案发当日晚6时许,朱某将王蕾和王强从校园约出,王强便找了两位同学陪同。见面后,朱某要求与王蕾恢复关系,被王蕾拒绝。朱某随后持刀刺死了王蕾和王强,另一名劝阻的学生受伤。

2014年6月9日晚10时许,兰州市某中专学生李某饮酒后,在宿舍门口与检查宿舍的学生会干部田某发生争执,李某回到宿舍,拿起桌上的铅笔刀冲下宿舍楼,持刀将田某刺伤。经司法鉴定:田某的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已取保候审。“目前,大学生犯罪不仅仅是一时冲动,也不仅仅只发生暴力犯罪,还有其他类型的案件发生。”一位办案民警说。

2014年7月19日下午2时许,兰州某高校的在校学生王某,趁学校宿舍楼707室的同学外出之机,从自己居住的709室阳台翻入707室内,盗窃同学笔记本电脑2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兰州某高校在读研究生张某,看上去是一位文静的女孩。2014年5月22日,她在网上发布了出售房产的虚假信息。王某从网上看到该信息后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表明其欲购买该房屋。5月28日,张某虚构了一家网络公司,并通过某中介公司员工李某,租赁了孙某位于兰州市安宁区的一套房屋。随后,张某伪造了一份《分房合同书》。合同书中将所租赁房屋确认为她自己所有,并于当日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以76.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收取首付款15万元。

案发后,警方追回了全部赃款。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现已取保候审。

心理成熟度有待提高

兰州市安宁区是高校比较密集的地方。据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对2009年至2014年9月期间受理的学生犯罪案件统计,共计62件104人,而大学生犯罪案件为47件83人,占学生犯罪案件件数的74.6%,占犯罪人数的79.8%。

根据我们办案的其他数据统计显示,高校学生犯罪在2012年以前呈上升且有加剧的趋势。”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高琪分析说,从犯罪类型来看,侵财性犯罪和故意伤害等犯罪较为突出,主要犯罪形式表现为盗窃、故意伤害和强奸。

财产型和伤害型案件在大学生犯罪中频发,有其特殊原因。高琪说,在校大学生年龄均在18周岁以上,但是,同生理上的成熟相比较,大多数大学生的心理并不成熟。这些尚未进入社会的大学生往往自我约束能力差,感情脆弱,易冲动,缺乏对事物的正确处理与驾驭能力,在突发事态的刺激下,极易冲动和感情用事,并且倾向于以暴力来解决问题,从而引发犯罪。“另外,还有一些涉嫌犯罪的大学生,表现出知识层次高,甚至学法犯法的特点。近年来,涉案的大学生中,大专、本科学历均占有一定的比例,还连续出现了研究生犯罪案件。比如,兰州某高校法学专业的祁某,和3名同学以及女友刘某一同饮酒。4人将醉酒后的刘某带至安宁区水挂庄一小旅馆内,祁某与其他几名同学对醉酒后丧失意识的刘某实施了轮奸。法律专业的学生,依然以身犯法,这是不容忽视的现象。”高琪说。

心理健康教育应先行

少数大学生因遇事一时冲动等原因做出“傻事”,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断送自己的前程,实在令人扼腕叹息。

据了解,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减少和预防大学生犯罪现象。比如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与辖区各高校建立了《安宁区学生犯罪检校联席制度》,旨在加强双方的联系,从而及时预防和阻止大学生犯罪。

其中,该院每年选择一所犯罪率相对较高的院校,作为联席年会的承办方,定期对学生犯罪案件进行通报,对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由检察官带法进校园,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共同制定相应的预防犯罪措施,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颜君萍说,不健康的心理已经成为诱发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而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加强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法制教育更是学校、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以“以案说法”的方式对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大学生从真实案例中自省、知法、懂法、守法,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据介绍,兰州市的部分高校已经通过开展庭审观摩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这将对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