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金融法治思维

06.11.2014  11:0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这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新的里程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金融 法律 体系,金融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金融法治建设方面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以及过度管制与管制不足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已经进入新常态,金融改革也逐步驶向深水区,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促进金融治理的现代化无疑是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关键。

  树立金融法治思维,核心要坚持法律至上,把法治思维贯穿于金融运行和管理的全过程,用法律规范金融关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经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金融业发展到哪一步,金融法治建设也要跟进到哪一步。对于金融领域新生事物,应提前规划,适时出台法律法规,对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金融法律制度要加以修订或清理。同时,应严格按金融法律规范办事。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应超越法律干预金融事务和活动,真正把金融管理的公权力置于制度笼子之中。要以法律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管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客户之间的关系,以法律手段保障和规范金融创新,以法律思维处理金融风险,切实保护投资人、债权人、存款人、 保险 人的权益,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

  树立金融法治思维,应正确处理行政、法律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范围内给市场足够的空间和弹性。必须认识到,法律有时会相对滞后于金融创新和实践,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尚不完善,许多改革处于探索之中,不能墨守成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适度包容风险和创新,给金融改革留有空间和余地。现阶段尤其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好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的关系,注重市场调节和法律调节,既要防止监管不足,也要防止过度监管,引入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对市场主体来讲“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来讲“法无授权不可为”。

  树立金融法治思维, 应勇 于超越部门思维和惯性思维,提高金融立法的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金融法治的前提条件。完善金融立法,应使金融法律法规客观反映经济金融发展要求,有效规范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逐步打破“部门立法”,防止法律制定过程中过多考虑部门利益,防止因部门利益之争影响立法和改革进程。充分体现功能性立法,积极推行“开门立法”,凡涉及诸多部门的法律,应委托地位相对超脱和独立的专家和机构实施,适时引入第三方立法和评估制度。

  树立金融法治思维,需要社会公众自觉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使法治真正成为全社会的一种习惯、一种信念和一种价值,让法律至上理念深入人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观念内化于心不仅仅是挂在墙上和写在纸上,而且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在法律面前没有例外,法治思维不仅是金融管理部门的事,而是社会各界的共同遵循。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