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铁路部门处置甘肃省境内影响铁路行车安全树木的复函
甘林资函〔2015〕363号
兰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请处置甘肃省境内影响铁路行车安全树木的函》(兰铁工函〔2015〕223号)收悉。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属国有林场,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你局甘肃省境内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铁路产权树木,由你局属有关工务段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
二、你局甘肃省境内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属国有林场,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树木,由你局属有关工务段商树木权属所有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省、市州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树木,由你局有关工务段商省、市州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
甘肃省林业厅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