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庆阳西峰区原区长冯光敏昨受审

13.05.2015  13:57

    原标题: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庆阳西峰区原区长冯光敏昨受审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5月12日,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原区长冯光敏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冯光敏涉嫌三宗罪

  据了解,被告人冯光敏,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甘肃省庆城县人,研究生学历。原庆阳市西峰区政府正县级干部,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原区长。2014年2月,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光敏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侦查,同年2月20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冯光敏监视居住,4月23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冯光敏实施逮捕。

  该案由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光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4000000元,收受贿赂285000元。被告人冯光敏另有人民币21929607.78元、859美元、80欧元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拒不说明来源。被告人冯光敏身为一级政府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滥用职权,并授意、指使他人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他人谋取利益 涉嫌受贿42850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公诉书指控冯光敏涉嫌犯受贿罪,其中,2006年至2010年期间,甘肃省第二建筑公司直属公司外编人员杨某以省建二公司的名义承建庆阳市西峰区北街幼儿园、陇东职专教学楼、庆阳二中、三中教学楼等工程项目;期间,杨某认识了时任西峰区政府副区长、区长的被告人冯光敏。2010年4月被告人冯光敏以其同学张某辉借钱做生意为名,在西安向杨某索要人民币400万元,并向杨某提供其同学李某的银行账户。为了能够让被告人冯光敏及时拨付工程款,2010年4 月12日杨某自筹170万元,向甘肃新一代食品有限公司祁某平借贷230万元,汇入西安的生意伙伴杨某贵账户内,当日杨某又安排杨某贵将400万元分两笔汇入冯光敏提供的李某在西安交通银行的账户内。该款被李某用于支付以冯光敏的妹妹冯瑛、弟弟冯光宇的名义为冯光敏在西安购买的住房及商铺的购房款。2012年年初,被告人冯光敏安排杨某与张某辉在西安见面,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其索贿犯罪事实。

  2009年6月,兰州天宝园林绿化公司李某翠以甘肃省建筑总公司的名义承建庆阳市西峰区城北广场工程项目。为了感谢被告人冯光敏在该工程招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希望被告人冯光敏能在以后工程款拨付过程中给予关照,2009年至2010年期间,李某翠先后5次送给被告人冯光敏现金共计人民币28.5万元。

  综上合计,被告人冯光敏利用担任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区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杨某、李某翠贿赂共计人民币428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

  公诉机关公诉书指控冯光敏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已查明,被告人冯光敏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26850712.55元、859美元、80欧元,消费性支出364019.40元,共计人民币 27214731.95元;其中合法收入1000124.17元。经审查,被告人冯光敏索取、收受贿赂共计4285000元。综上折算,被告人冯光敏拥有人民币 21929607.78元、859美元、80欧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冯光敏拒不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公诉书指控冯光敏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09年,被告人冯光敏在担任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区长期间,在西峰区城北广场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违反工程招投标规定,超越职权,授意、指使西峰区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照顾李某翠组织的竞投标公司,通过虚假招投标,李某翠挂靠的甘肃省建筑总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5561492.48 元。在该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冯光敏同意李某翠的施工单位缓缴、少缴施工保证金,并在工程竣工后同意以施工单位的报价进行工程决算, 导致工程实际结算价高达39657137.54元。经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造价咨询公司对城北广场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编制,该工程的合理结算造价为26990920.74元,未予确认的签证增加费用2950053.94元;合理结算造价与实际结算造价相差9716162.86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当审判长问及被告人冯光敏对公诉机关所起诉罪名的看法,冯光敏当庭表示自己无罪。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中,冯光敏对自己受贿的数额、方式、所涉及的人和事等均表示不知。(记者 张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