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区婚丧嫁娶禁放烟花爆竹

30.08.2016  01:02

  8月26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充分吸收了我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限制或禁止燃放的区域,压缩了燃放时间,同时对监管范围进行了全覆盖,对监管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兰州市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其管委会确定。兰州市举行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在兰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共计六天,每天从上午七时至晚上二十四时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天可以延长到正月初一的凌晨二时,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明确,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开工、开业、汽车销售、奠基、婚庆、殡葬等的应当移风易俗,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遵守《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规定,本市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作业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报警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